Page 384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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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四  水土保持法侵害原住民族農耕生計權


                案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簡字第 248 號

                案由  水土保持法爭議


                關鍵詞  超限利用、諮商同意權。



              壹、案例事實

                  原告甲於高雄縣桃源鄉 A 地號經查定為宜林地之山坡地(下稱系爭

              土地)上種植梅子樹,被告乙前經高雄縣政府(99 年 12 月 25 日改制為
              高雄市政府)以其屬超限利用,乃依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發函限原告應 100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改正,將農作物移除改行造林。
              嗣被告於 100 年 4 月 28 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結果,發現系爭土地上仍種
              植梅子樹而作農業經營使用,並未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核已違反水土保
              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乃依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發函附

              裁處書處以原告新臺幣 8 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
              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本案為當事人間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遭
              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嗣後,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 100 年度
              簡字第 248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案從而確定。

              參、當事人主張


                一、原告甲主張

                  (一)按憲法法治國家原則與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
              復按〈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3 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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