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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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鍰,原告認為僅吊勾廢木材、清除路面雜,因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
最高行政法院以原告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等……開挖山坡地、興修道
路、濫伐林林,影響水土保持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
2. 最高行 101 年度裁字第 751 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簡字
第 244 號行政判決
在被查定為宜林地之原住民保留地種植果樹之原住民遭行政機關以
違反水土保持法處罰。其在法院主張,原判決涉及違背〈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所保障原住民生活及生計之相關規定,侵害原住民之生
存權,以及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應得部落族人對於土地使用之同意。
但一審法院避開原基法關於應得部落同意之主張,僅以①中央主管機關
農委會在處理全省山坡地超限利用問題,制訂政策時已兼顧農民生計,
給予 6 年緩衝時間逐步改正,並發給造林獎勵金酌予補償,是原告再以
全家生計為由,拒絕改正,亦難作為其免責之事由;②《水土保持法》
就山坡地之水土保持管理及維護等規定,已兼顧山坡地之利用及水土保
持之需要,難謂其有何違反憲法第 22 條之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
精神為由,判決原告敗訴。最高法院亦以不具上訴要件為由理由裁定駁
回。
(二)《水土保持法》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關係
從上述實務見解及本件判決之見解看來,本件根據〈原住民保留地
開發管理辦法〉所取得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雖然在水土保持法施行前
既已取得,但是實務見解多認為《水土保持法》立於特別法地位,應優
先適用。且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係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訂定,旨於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
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故其有關水土保持部分,仍應受相關法令規
範,並非水土保持法制定後限縮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使用規
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