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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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五  原住民保留地登記爭議


                案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原訴字第 2 號

                案由  是否為實際耕作人之爭議


                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登記、傳統淵源關係。



              壹、案例事實

                  原告甲向被告乙(花蓮縣壽豐鄉公所)申請補辦增編原住民保留

              地,現勘時原告指界錯誤,被告乙於 103 年 5 月 16 日函送會勘紀錄並
              依會勘決議結案登錄。原告甲於同年 6 月 3 日提出申復書,申復原申請
              地號因未知土地地號而指界錯誤,申請之勘查地點確無誤云云。然系爭
              土地業依行政院號函核定漏報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核定使用人為參
              加人丙,並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使用屬實地號內
              辦理分割在案。系爭土地辦理分割後為 A、B 兩筆,B 地號現為河川

              地,依水利法第 83 條規定屬於尋常洪水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增編為
              原住民保留地。經被告乙於同年 7 月 30 日及 8 月 26 日辦理現地會勘,
              並依 103 年 9 月 25 日花蓮縣壽豐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下稱土審會)土地權利糾紛協調會議議決,系爭土地經參加人漏報申

              請至核定及管理機關變更程序均無違誤,爰於 103 年 10 月 3 日函復原
              告甲其申請不符規定,依規定辦理結案登錄,並將 A 地號全部設定農育
              權(103 年 11 月 14 日至 108 年 11 月 13 日)予參加人丙。原告甲不
              服,提起訴願,業經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一審終結,原處分否准原告「補辦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分配系爭
              分配系爭土地之一部分(並設定耕作權)」,並無違誤,維持對訴願的決

              定,理由雖有不同,但結果並無二致,自無撤銷之必要,原告訴請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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