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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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理農育權登記給吳千來,有無違誤?
伍、法院見解
原告甲並非自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系爭土地之一部分,原處
分否准認定原告甲為使用人,並認定參加人丙為使用人後結案辦理農育
權登記給丙,並無違誤。
土地使用情形私相授受不易究明,花蓮縣壽豐鄉土審會委員依其過
去聽聞及生活經驗一致認為「系爭土地經丙漏報申請」之結論,雖未敘
明得心證之理由,但仍為有力參考,原告欲推翻此認定,即應提出更為
強大之反證。原告提出之「公有土地繳納稻穀地租聯單」,土地標示為
壽豐鄉水璉段地號「未」,而其所提「互換工證明書」並無工作地點之
標示,均不足以證明原告於 77 年 2 月 1 日前即已使用系爭土地且迄今
仍繼續使用。原告提出之樹齡 80 年以上之蕃龍眼、蓮霧及與鄰地接界
情形之現場照片,不能證明是「人為種植」及何人所種;其所提空照圖
雖顯示有人開墾,但未經套繪,無從區分地號,亦無法證明是何人所種
植。證物、證詞均尚不足以推翻行政院 97 年 2 月 18 日院函核定「丙為
使用人」,及花蓮縣壽豐鄉土審會委員一致認為「系爭土地經丙漏報申
請至核定及管理機關變更程序均無違誤」之結論,被告否准原告「分配
系爭土地之一部分(並設定耕作權)」之申請,尚無違誤。。
陸、評析
本件判決特點是,「補辦增編系爭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及「分配
系爭土地之一部分(並設定耕作權)」之申請時,系爭土地實際使用人
發生爭議應如何認定之問題。
一、關於「繼續使用」之要件
原住民保留地登記申請發生有二人以上使用人之爭議時,屬事實認
定問題,由土審會依據個案事實,根據雙方之舉證來加以認定。但是依
據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 4 條規定,申請劃編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