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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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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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給予尊重 。
但是,如前所述,土審會委員依其「過去聽聞及生活經驗」作為判
斷根據為法院所採,是否妥當,值得斟酌。特別是土審會之專業性常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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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眾質疑,被要求應朝法制化、專業化、中立化、獨立化改革 。更
有文獻建議在原基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後,國家亦應針對原住民
族傳統文化與土地習慣之概念進行調查,將歷年土地變遷與爭議為充分
影音紀錄及文字登記,並在登記表格增加相對應項目,作為族群部落會
議或自治政府在建構糾紛調處機制時之證據資料,方能針對原住民族土
地權為糾紛調處,因為在西方財產權體制下之現行國家法令,是不可能
認識並解決原住民土地糾紛,國家應該在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下重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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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原住民族土地之土地清查與新總登記 。
相關法律條文
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 4 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0 條
行政程序法:第 9 條、第 43 條
2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原訴第 1 號判決。
24 例如原住民立委 Kolas Yotaka 在立法院提案要求全面檢討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
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將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委員權責法制化,並納入
專業化(如具有法律、地政、歷史等相關專長)、中立化(如利益迴避、與主席一定親
等內不得兼任委員)、獨立化(如一定比例由鄉(鎮、市、區)公所以外之外部委員擔
任)之聘任準據及監督機制,並將事權回歸由行政機關(立法院第 9 屆第 1 會期內政
委員會第 15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25 邱寶琳,同前註 21,頁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