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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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六 土石採取
案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05 號
案由 採取風災後沖積土石之爭議
關鍵詞 土石採取、自然資源利用權。
壹、案例事實
原告原住民甲,未經申准許可,擅自僱用他人駕駛挖土機及卡車於
屏東縣○○鄉某土地採取土石。本案經警察會同鄉公所技士查獲,其現
場挖掘石材面積約 250 平方公尺,且有將土石運往外面之情事,據此警
察以現場勘查之資料請被告縣政府於以裁處。而後經被告派員會同原
告、土地之地主、挖土機司機及卡車司機等人,於 103 年 7 月 21 日共
同前往系爭土地會勘,並據原告當場陳述意見後,被告遂核認原告盜採
土石之行為,爰依《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及《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規
定,處原告罰鍰 100 萬元,並「禁止繼續違反管制使用土地、採取土
石,及將已採取之土石外運」,「限於 103 年 8 月 21 日以前變更土地使
用、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
駁回,遂就關於罰鍰部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被告未詳查原告所採取之土石係以何方式
採取,即逕以原告未經申准許可,於系爭土地採土石,即該當於《土石
採取法》第 36 條之構成要件,裁處原告 100 萬元罰鍰,認事用法,均
屬有誤。訴願之決定維持,亦有可議。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關於裁處罰鍰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