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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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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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需要石板材,得不以人工採取,其採取總量以十立方公尺為限 。
2015 年又修正為以人工採取,採取總量以二立方公尺為限。但以徒手方
式撿拾三十公斤以下之土石,得免申請。但放寬原住民於在下面兩種情
形免申請:
一、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因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目的採取少
量土石,採取總量以十立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二、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內因新(修)建傳統石板屋形式之住宅、
機關、學校、教會或公共設施而需要石板材,採取總量以三十立
方公尺為限,得不限人工採取。
上述行政機關所發布之法規命令似有承認原住民對於自然資源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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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權,但是在法律位階之層次上似仍有疑義 。
相關法律條文
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6 條
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勞動基準法: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
29 93 年 10 月 27 日經濟部經礦字第 09302715970 號令
30 例如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建議認為,興(修)建之住宅如為自用,該管理辦法固然與母
法(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相符,如住宅非屬自用者,則是否已逾越母法之
規定?不無疑義。另興(修)建機關、學校及教會,因其為公共建設,提供眾人使
用,自與母法所指之「自用」不符,似已違反法規命令不能牴觸母法之原則,宜檢討
修正。如基於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而有加以規定之必要,宜提升至法律位階
(http://www.ly.gov.tw/05_orglaw/search/lawView.action?no=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