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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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利用情況後,始作成通過之結論。被告所稱土審會決議係遭誤導云云,
並不可採。
綜合上述,原告甲之主張本件訴願決定未審慎查明原委以被告乙
100 年 5 月 16 日函即回覆原告存證信函之公函,當作被告乙就本件申請
案已作成准駁之決定,而認原告甲所提課予義務訴願為無理由,顯然違
背憲法上之「法治國原則」所賦予人民之程序保障與司法救濟之內涵,
並非適法,應予撤銷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被告應就系
爭土地設定耕作權登記案件,作成准許之行政處分。
二、被告主張
(一)被告乙承辦人至現場會勘,發現地上多為雜木、雜草及少數
板栗、松茂梨等原始林貌,並無經人工開墾之跡象。故僅依土地現況,
被告實無從認定原告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前,就上開
標的已有開墾完竣並自行使用之事實,80 年間系爭土地內是鄉營之公共
造產林木,又訴外人丁因盜伐林木供自己不法之使用種植香菇等,而遭
被告乙以違反森林法提出告訴並經判決確定;當時原告亦未曾出面主張
其權利,故推而可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於〈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施行前即已開墾完竣並自行使用之說辭,實有可疑之處。
(二)該地於未分割出土地之前,固有部分係原告墾植茶樹,然該
部分於嗣後經原告指界,已另有地號,並已登記耕作權予原告。而本件
所爭土地迄今仍呈未開發山地之地貌,只有雜木雜草,原告並未曾開發
使用,自無權申請耕作權登記,其欲不經被告依法定程序公告分配,即
欲強求登記耕作權,自屬無理由。
肆、爭點
一、主管機之審核是否僅須符合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之事實存在即為
已足?
二、主管機關之審核是否應審酌本件賽德克族對於土地有以「長期休
耕」方式以培育地力之使用土地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