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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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伍、法院見解
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一)本件系爭土地既已廢耕多年,非屬原告自行耕作之原住民保
留地,不問其原墾者係何人,依據前面被告所提具關於該地之實地勘查
結果,原告之申請並不具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設定耕作權登記之法定要件,則被告前已將原告實際種植茶樹部
分之另外地號土地核淮設定耕作權登記在案,而就原屬他人開墾,但已
無人耕作之本件系爭土地,已發函收回改配,而未准許原告之申請,自
屬適法有據。
(二)被告對於原告申請設定耕作權之案件,前已就原告實際種植
茶樹之土地面積部分,另行由母地分割編定另一土地,以第 3 次處分准
許所請,而原告復就系爭土地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因不符合〈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之要件,被告未予准許,於法
並無不合。
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一)依據被告乙機關所查驗之結果,難認定上訴人在提出申請耕
作權登記時,有自行在系爭土地上耕作之事實,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
訴,自屬依調查證據為事實認定後之判決,並無上訴意旨所主張原判決
有判決理由矛盾及與社會經驗法則不符之情事。
(二)經原審法院履勘現場結果,系爭土地荒蕪,雜木野草叢生之
舊觀益形顯著,足見系爭土地確已棄耕多年,係屬無人耕作之原住民保
留地,從而原處分未准許上訴人之申請,自屬適法有據,而駁回上訴人
之訴,依法自無違誤。
(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23 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公約第 15 條之規定,固均揭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合法權益之原則,
惟上開規定僅屬原則性之提示,惟究應如何運作,仍應委諸於國內法規
之規定,本件原判決已敘明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該條例所授
權制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自無違上訴人所主張之上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