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P. 407

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伍、法院見解


                一、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見解

                  (一)本件系爭土地既已廢耕多年,非屬原告自行耕作之原住民保
              留地,不問其原墾者係何人,依據前面被告所提具關於該地之實地勘查
              結果,原告之申請並不具備〈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設定耕作權登記之法定要件,則被告前已將原告實際種植茶樹部
              分之另外地號土地核淮設定耕作權登記在案,而就原屬他人開墾,但已
              無人耕作之本件系爭土地,已發函收回改配,而未准許原告之申請,自
              屬適法有據。
                  (二)被告對於原告申請設定耕作權之案件,前已就原告實際種植

              茶樹之土地面積部分,另行由母地分割編定另一土地,以第 3 次處分准
              許所請,而原告復就系爭土地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因不符合〈原住民
              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規定之要件,被告未予准許,於法
              並無不合。

                二、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一)依據被告乙機關所查驗之結果,難認定上訴人在提出申請耕
              作權登記時,有自行在系爭土地上耕作之事實,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

              訴,自屬依調查證據為事實認定後之判決,並無上訴意旨所主張原判決
              有判決理由矛盾及與社會經驗法則不符之情事。
                  (二)經原審法院履勘現場結果,系爭土地荒蕪,雜木野草叢生之
              舊觀益形顯著,足見系爭土地確已棄耕多年,係屬無人耕作之原住民保
              留地,從而原處分未准許上訴人之申請,自屬適法有據,而駁回上訴人
              之訴,依法自無違誤。

                  (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第 23 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公約第 15 條之規定,固均揭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合法權益之原則,
              惟上開規定僅屬原則性之提示,惟究應如何運作,仍應委諸於國內法規
              之規定,本件原判決已敘明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該條例所授

              權制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自無違上訴人所主張之上開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