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8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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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所揭示之原則。
陸、評析
一、原住民土地登記制度之問題點
根據人類學者之研究,原住民並無土地登記概念,其土地所有偏向
於勢力範圍之概念,並非一般認為之無土地所有制度。一般說來,社地
多屬部落公有,除魯凱及排灣族之貴族制外,漁、獵場及休耕地等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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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團體或親族團體所有,耕地則為家族私有 。因此,土地個人私有
之制度並不存在。
戰後初期的原住民族原地政策大致沿襲日據時代成規,土地權屬國
有,賦予原住民土地使用權,但不得私自交換、買賣或典押。一直到
1966 年修正施行之「〈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導入了所有權私
有化制度,於第 7 條第 1 款規定,農地登記耕作權,於登記後繼續耕作
滿十年時,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同條第 2 款規定自住房屋建地登記地
上權,於登記後繼續無償使用滿十年時,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賦予
原住民取得保留地之管道,從此保留地可區分為國有保留地及私有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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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原住民土地被劃分為保留地,進行私有化之第一步便是登記制度之
導入。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款之規定,本辦
法施行前由原住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之土地者,原住民得會同中央主
管機關向當地登記機關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但是根據行政院核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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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 指出,自 1999 年以後,政府不再受
理原住民申請,但仍有部分原住民符合增編原則或劃編要點規定之要
件,而未能申請,以致原住民未能取得袓先原使用之土地權利,影響權
益至鉅。顯示有部分原住民並無取得私有土地之意願,或有部分在申請
31 林秋綿,臺灣各時期原住民土地政策演變及其影響之探討,台灣土地研究,第 2 期,
2001 年,頁 26。
32 林秋綿,臺灣各時期原住民土地政策演變及其影響之探討,台灣土地研究,第 2 期,
2001 年,頁 33。
33 行政院 104 年 2 月 5 日院臺建字第 1040005405 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