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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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私人持有土地規模較小,加上森林法對於林業利用行為的管制甚多,山
坡地違規進行農耕的情形仍多,傳統的管制模式效果甚為有限。如何在
山坡地的保育與利用之間取得調和?除了獎勵造林之外,是否有其他手
段?政府似乎要有足夠的誘因,才能使山坡地的超限利用「轉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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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
但是,此僅為一般論,自然環境之保育與原住民生計維持,在原住
民傳統生活中並非是衝突議題,因為原住民族長久生活在自然環境中,
已形成一個傳統之共生關係,自有一套共存之習慣或機制,非必然應完
全排除農業利用。例如,有人類學者指出,由已發表的研究結果推論,
在原住民長期山田燒墾輪耕經營方式下,臺灣許多山區呈現不同演替階
段森林鑲嵌分布之現象,創造出多樣化環境,也提供不同生物生長、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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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環境 。
綜上所述,法院在適用前述《水土保持法》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乃
至傳統領域之原住民族土地之保育與利用限制規定時,應考量原住民傳
統文化及生活習慣,不能一概否定與既定規範不同之利用方法及範圍,
同時應參酌主管機關是否已盡到原基法所規定之輔導及補償責任,依據
比例原則加以判斷。
相關法律條文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6 條、
第 20 條第 1 項
19 鍾秉正,同前註 2,頁 8。
20 王相華、田玉娟(2009),落之山田燒墾農耕方式及其傳統生態知識,國家公園學報第
19 卷第 4 期,2009 年,頁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