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5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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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條、第 23 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森林法第 6 條均規範應保護
原住民族之土地、文化、生存及發展等權利
(二)查 83 年水土保持法頒布前,原住民族依「《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65 年制定)」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79 年制定)」
為土地耕作使用。83 年水土保持法制定後,限縮原住民族對於原住民保
留地之使用規範,依該法至 96 年底為期限,林牧用地必須強制造林或
自然復育(不得有農業行為)為選項,否則依「土地超限利用」之查定
標準裁罰。
(三)復查,原住民保留地對於原住民族群來說其法定特別規範與
使用意義,乃供原住民族生計使用。水土保持法之編訂未考量原住民之
生計使用權,應卓研修制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育專章,規範林牧用地數
種(果樹)類經濟作物為合法水土保育之樹種範疇,不應強制以該法侵
權。端看原住民保留地(林牧用地)之面積僅占全國山坡林地不到
7.4%,其預防性之法律規範與侵害性之法律侵權失衡。
(四)原住民保留地對於原住民族群來說其法定特別規範與使用意
義,乃供原住民族生計使用。水土保持法之編訂未考量原住民之生計使
用權,應卓研修制原住民保留地水土保育專章,規範林牧用地數種(果
樹)類經濟作物為合法水土保育之樹種範疇,不應強制以該法侵權,否
則有違反憲法第 22 條之比例原則「禁止過當原則」精神。
(五)系爭土地上的梅子是原告父親種植的,已經存在 35 年多,
原告一家皆靠此維持生活,若要強制造林,1 年就算 3 甲地也不過可申
請造林獎金 6 萬元,無法生活。系爭土地係 83 年水土保持法頒布之前
政府給我們拿來生計使用,78 年時省政府還行文,要求林務局及國有財
產局再提供土地給原告以供生計,原告一直委請民意代表要求農委會及
立法院修法,在尚未修法前,農委會可以頒布「要點或辦法」讓我們林
果並存,事情就解決了,為什麼沒有任何一個有關單位能正視原住民族
的農耕生計問題。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二、被告乙主張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於 65 年制定,其超限利用之規定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