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9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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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原告之行政處分。
二、被告(屏東縣牡丹鄉公所)主張
(一)系爭計畫內計有 3 大類共 6 款受配對象,第 1 類屬合法租使
用人,即上述土地於未完成增編原住民保留地前,與原公產管理機關已
訂有租賃契約在案之合法租使用人,則符合第 1 類之受配申請要件,經
查對其原承租土地與登記地號相符,即可逕為登記設定原住民保留地他
項權利;第 2 類則屬公共設施占用私有地者,可與被告協議受配適當面
積之土地後,塗銷公共設施所占用之土地權利,以維護公共利益;而第
3 類則分有 4 款受配資格,分別為「一、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
具有傳統淵源關係者。二、尚未受配者。三、原受配土地面積較少者。
四、提供土地作為興建公共設施用地致其土地面積不足者」。其中有關
系爭計畫第 3 類第 1 款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申請受配者,依系爭
分配計畫申請須知規定,申請人尚須檢具於 80 年 12 月 31 日前,即繼
續使用迄今之證明文件,如:四鄰證明切結書、航照圖、地上物營作情
形,用水用電證明或其他文件等提供審查,其目的係為回復族人於該區
域傳統墾耕之土地權利。易言之,申請人以「與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
係」申請受配者,尚需提供該土地係於 8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即土地
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起始年),即已開始墾作,迄今仍繼續使
用之相關佐證,被告除書面審查外,亦派員進行現場勘驗查證是否屬
實,必要時得會同土審委員進行查驗,並將查驗結果提交被告土審會審
查議決,再由被告參酌審查議決結果,為准駁人民之申請。
(二)次查,原告係以系爭分配計畫第 3 類第 1 款「傳統淵源關
係」資格向被告提起申請,為確認原告是否符合申請要件,被告於 102
年 11 月 6 日會同被告土審會委員辦理會勘作業,以了解土地使用情形,
並於會勘結束後召開土審會 102 年第 5 次審查會,進行本件實質審查。
復查,原告實際上係以買賣方式取得石門段土地,與系爭土地相距約
250 公尺,並無相鄰之地緣關係,後因引水需要方至系爭土地,並曾因
引誘野生動物為目的,點狀、少量種植之作物,與系爭土地受配面積近
10,000 平方公尺相去甚遠,非原告賴以維持生計之必要營作,亦無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