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7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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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行政判決編輯及解析實例


              案例三  原住民保留地申請登記


                案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3 年度原訴字第 1 號

                案由  原住民保留地申請登記之條件爭議


                關鍵詞  原住民保留地證記、相鄰地緣關係、漏報增編原住民保留地



              壹、案例事實

                  被告為執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安定原住民族生

              計、促進原住民社會發展目的訂頒之「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
              有土地漏報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4 年工作計畫」(下稱系爭工作計畫),
              訂定「屏東縣牡丹鄉○○里○○段漏報增編為原住民保留地分配計畫」
              (下稱系爭分配計畫),全段共 606 筆土地,其中可分配土地共計 432
              筆;並於民國 102 年 5 月 7 日函報屏東縣政府核備,經屏東縣政府原住
              民處同年月 15 日備查後,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公告辦理

              申報,被告於同年 6 月 7 日以牡鄉農觀字第 10230757900 號公告之。嗣
              原告原住民甲於同年 7 月 30 日檢具申請書,向被告請求依系爭分配計
              畫第肆點、三、(二)第 3 類:參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受配者、第 1 款「原受配面積不足,且與該土地具傳統淵

              源關係者」(系爭分配計畫第 3 類第 1 款)資格,受配系爭分配計畫○
              ○段 382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被告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
              查委員會(下稱土審會)同年 10 月 4 日第 5 次審查會(下稱第 5 次土
              審會)決議:「不予通過」。原告不服,於同年月 21 日請求土審會再為
              勘查,則被告於同年 11 月 6 日會同土審會現地勘查,再於同年 12 月 31
              日召開之第 7 次審查會討論,決議:「維持原決議」,並於 103 年 2 月 11

              日函報該次審查會審議結果予屏東縣政府核定,屏東縣政府原住民處於
              同年月 14 日同意核備後,被告以同年 3 月 26 日牡鄉農觀字第
              10330365700 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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