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2 - 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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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原住民族重要判決之編輯及解析(第三輯)
案例十五 富邦人壽請求撤銷未進用原住民之代金處分案
案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 37 號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127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21 號
案由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關鍵詞 原住民就業代金、政府採購、特別優惠措施、特別公課。
壹、案例事實
被告乙(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原告甲(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標得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彩公司)「電腦型彩券經
銷商五年期儲蓄保險暨轉業補助」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履約期
間為民國 98 年 5 月 15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其於 99 年 1 月 1 日至
同年 12 月 31 日,僱用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惟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標準,乃依同條第 3 項規
定,以 101 年 5 月 10 日原民衛字第 1010026858 號處分書(下稱原處
分)追繳原告原住民就業代金新臺幣(下同)8,734,464 元。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
101 年度訴字第 1521 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追繳原告原住民就
業代金逾 8,371,584 元部分均撤銷,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兩造對各自
敗訴部分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 104 年度判字第 127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將本件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行審理。。
貳、訴訟歷程及結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21 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
於追繳原告原住民就業代金逾部分均撤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