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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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成員不得佔地以為私用。而耕種地與休耕地雖屬家族財產,但其最終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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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為部落公有。 既屬部落之財產,有時亦可透過買賣將其權益賣予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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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屬 tnbunan 流域同盟之 mohen 溪支流 gong mna-yi 即係由 haga-paris 社將其漁
獵權益售予 riyohen 社(T11 訪談/091112)。
同gaga的財產則以支持並保護他們的精神力量祖靈(rutuh)及其靈力(klokah
rutuh),和祭祀用的靈粟(gahak)。 11 作為同 gaga 的財產,除靈粟係由 gaga 首
領所保管以外,作為 gaga 成員必須遵從祖訓,以共同維持 gaga 之靈力,否則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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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祖訓而致靈力消失,將危及 gaga 全體成員之安危。 此外,因 gaga 的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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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保護生存與生計的作用,因此可以販售予需要 gaga 保護的個人或群體。 基
於同 gaga 的財產係屬於 gaga 成員共有,因此其繼承係由 gaga 首領為之,也因
此,對於 gaga 首領之推舉也就甚為謹慎。
同家族的財產則以房舍與土地為主,由家族之成員共享,但是通常由男子繼
承家產。泰雅族對於家族之財產甚為重視,家族之房舍與土地不得轉讓予其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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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因此而有「家族族長」( mlahan ngasan )之產生。家族族長負有保護家族
財產之責任,通常由家族中的長子擔任,長子夭折,依次傳予次子;而如家中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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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則傳長女。 對於繼承家族財產者,如須轉讓予他人,須經家族族長之同意;
家族成員中如入贅至其他家族,則其所繼承財產須悉數收回;而該家族絕嗣,其
財產則由近親男系家族繼承。如此設計,即為防止家族財產流落至其他家族。
基本上,Klesan 流域群的部落群,有兩種組成方式。在最初建立部落之時,均以
一個 gaga 組織為基礎而建立,亦即一個 gaga 組織建立一個部落(qutux qalan)
(李亦園等 1963:122)。而在人口漸漸增多後,再自原 gaga 組織中分化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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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多個 gaga 組織出來。 從原 gaga 組織遷出的新 gaga 組織,通常會在離原部
落不遠之處另覓新地建社,從而與舊社形成母社與子社關係,如 Knyang 社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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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土地所有人去世後無子嗣即由父系男性近親或母系女性近親繼承;或部落民遷入他部落,其
所擁有土地即歸部落共有。但對於絕嗣者之土地,南澳泰雅人認為其田產係受 psaniq(泰雅語:
受詛咒之意),因此多不會佔有私用,任其荒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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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ng mna-yi」係「賣予他人之野溪」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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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粟(gahak)係由原始 gaga 處流傳下來具有靈力之象徵物,泰雅人每年收割時須特別先收割
一把(或幾穗)由 gaga 首領妥加收藏,留為靈粟,舉行祖靈祭(sm’atu)時取出舉行祭儀,以
重新獲得靈力(見李亦園等 196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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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 gaga 組織成員如破壞祖訓,便會導致 gaga 組織成員得不到祖靈的保護與靈力的幫助,而
發生疾病、意外、狩獵不獲與農作欠收等現象。如發現上述現象,gaga 首領便會責問 gaga 成員
是否觸犯祖訓,觸犯者便須提供一隻大豬來舉行「賠祭犧牲」,若否,則予以開除 gaga 的屬籍(李
亦園等 196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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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泰雅語稱「baying gaga」(即購買 gaga 的靈力之意)。個人如須購買 gaga 者,通常係因其脫
離原 gaga 組織而要加入該 gaga 者,此時購買者在經過該 gaga 成員同意,並提供一隻大豬做牲
祭後,即獲准進入該 gaga 組織,並獲得該 gaga 祖靈之保護。而如為另一群體須購買靈力,係因
其原有之 gaga 靈力失效,必須從更具靈力之 gaga 組織處購得。在經過牲祭後,購買者最後獲得
靈粟(gahak)由 gaga 首領保管,從此也就獲得原始 gaga 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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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ahan ngasan」係守護家族者之意,因其係家族的領袖,在此意譯為「家族族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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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婚姻制度上,家族族長如係男性,則行嫁娶婚;家族如無男性繼承,則行招贅婚,以
續家族香火。如此的設計,係為防止家族之財產流落至其他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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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esan 流域群與鄰近之 Tluku 族與 S’ciq 族 Tosa 群因所居地理環境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部落
型態:Klesan 流域群因部落腹地廣,可以容納數個 gaga 共居,而鄰近 Tluku 族與 Tosa 群則因
腹地狹小,故一個部落僅有一個 gaya(見余光弘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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