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4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54

25
                   原住民族成為被犧牲的對象,在這種屬於臺灣的犧牲體系 中,原住民族在政治、
                   經濟權力上為弱勢、在歷史因緣際會下對土地又沒有所有權、族群數量為絕對少
                   數,都讓原住民族於各個不同的外來統治者下,都必須在「公益」的大旗下受到
                   犧牲。這樣的情況在當前憲法追求多元文化主義、國際人權法上要求保障原住民
                   族權利下都是站不住腳的,此種根源於九十年前的原住民保留地在九十年後的今

                   天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透過本文對於原住民保留地法規範整體的觀察及分析,
                   此一制度整體而言就有法律層級規範密度不足、將母法置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不當、程序機制嚴重不足、包含個人主義運作邏輯及對國家與原住民規範密度錯
                   置殖民色彩濃厚等缺點。如將關懷的重點放到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

                   除了前述的問題外,尚具有侷限特定行政區、工作小組地位不清、對國家權力節
                   制力道不足等問題;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則尚有國家干涉密度強、國家
                   主導土地利用、將原住民當作一個群體的缺失。無論如何,從實際運作的面向來
                   看,在此等規範中我們看到的是國家「恩給制」的落實。國家權力在「所有權絕

                   對原則」的加持下,披著「理性」的外衣,去「脈絡化」地對各方面均處於弱勢
                   的原住民族施以赤裸裸的暴力,以行國家作為統治者所擁有權力最原初的「獸性」
                   之實。在當前的臺灣社會中,針對此等制度本身不理性的問題,只能以身為「公
                   民」應有的自覺加強對國家權力應有的監督,要求國家開啟不曾讓被管制者擁有

                   過的正當程序,以加強制度本身變革的參與、制度實際運作之際各階段的參與,
                   在這過程中尊重原住民族部落所應發揮的功能及地位,才能追求制度本身運作符
                   合立憲主義精神的理性。
                        本文甚至以為,這樣的要求特別在全球資本主義席捲下,我們可以發現受害

                   者不再只是原住民族,儼然已經跨越種族的藩籬,而以經濟及政治權力作為標準
                   來劃分階級,吞噬的是諸多活生生的人,作為合格的公民,更有責任要重視此等
                   權力失控的問題,而讓活生生的法可以發揮效用。





                   參考文獻

                   中文文獻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元照,2009 年 12 月三版。
                   王泰升,〈在法學與國家法中看見原住民族法律〉,政大法學訛評論,第 134
                       期,2013 年 9  月,頁 1-46。

                   伊能嘉拒著‧楊南郡譯註,《平埔族調查旅行》,遠流,1996 年 9 月。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照,2007
                       年 9 月,頁 67-96。


                       25
                        有關犧牲體系的理論,參照高橋哲哉,《犧牲のシステム:福島・沖縄》,集英社,2012
                   年 1 月。本文以為此一理論套用在臺灣原住民族的諸多遭遇仍然可以發現有類似的結構。



                                                            250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