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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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強化了共同經營中許多規範的執行,而發展協會則是扮演對外申請經費、核銷、
和國家行政體系打交道的角色。
若更進一步看,則可以看到親屬關係的作用。在司馬庫斯有三個可追溯至不
同祖先的家族,而這三個家族在戰後被慣以不同的姓氏,雖然可追溯至不同的祖
先,但是三個姓氏之間卻互相有通婚的關係,出身自司馬庫斯本部落的研究者,
曾經指出,在道路開通前,族人們常組成 sbayux(換工)相互幫忙農物生產,或
將所得奉獻給教會稱「奉工」,形成精神與物質生產上彼此依賴的社會團體;道
路開通後 1995-2000 年,以家戶為單位的發展形式,原本的共同體漸分化為數個
姻親關係網絡,換工的頻率降低,而以雇工的方式取代,朝階層化的趨勢發展。
(拉互依‧倚岕,2008:55);另外也有研究者指出,經營山莊或餐廳需要投入
相當多勞力,家戶中勞力的多寡便是各家戶經營能力的重要影響因素。若觀光客
的數量過多,親屬網絡是勞動力的主要來源,如女婿、媳婦的兄弟姊妹是常被動
員的對象之一(洪廣冀,2000:48)。 2000 開始由婦女促成的部落廚房,恢復了
傳統換工的的作法,而促成的家戶之間進一步合作,但另一方面,三個姓氏之中
其中一支,曾經在早期遷出後遷回,在部落發展觀光的過程中就較無主導地位。
換言之,以男性為界定方式的家族之間存在著競爭的關係,而以女性的婚嫁形成
的姻親網絡又使得部落中不同的家族可以合作,甚至是使部落和部落之間可以建
立關係,而這種因為姻親所建立之部落和部落之間的關係,在櫸木事件中也可以
看見。
5. 從櫸木事件到檜木事件
(1)2006 櫸木事件
2006 年夏天,在經過 tnunan 會議開會討論之後,司馬庫斯派出三名青年取
回橫阻在其通往 Teyakan (泰岡)的聯外道路上一棵風倒櫸木之部分樹段,以作為
qalang 之公共用途。在返回部落的路程上,三名青年遭到森林警察的盤查,並隨
即被送往派出所筆錄,以違反森林法的理由移送法辦……不像大多數的「違法」
者最後選擇付出罰鍰了事使生活歸於平靜,這三名青年在司馬庫斯族人的支持下
拒絕認罪。雖然 2007 年 4 月一審法官判決緩刑,但三名青年仍堅持提出上訴,
不願意在自己的土地上背負小偷的罪名。(官大偉、林益仁,2008:125)
在鄰近的 qalang (包括馬里光群跟基那吉群)的書老們和平地的人權團體、以
及學者組成了聲援團體之後,樺木事件逐漸成為輿論關注的對象,經過 2007 年
5 月間聲援團體與司馬庫斯族人一連串向林務局、原民會以及行政院的抗議之後,
行政院長指派政務委員進行協商工作,試圖找到解決爭議的方式,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則提出由政府公告司馬庫斯傳統領域的建議。根據 2005 年通過的原住
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對於傳統領域擁有土地和自然資源權利,唯一的問題是認
定傳統領域的範圍的法律一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仍未完成立法程序,因此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試圖以行政命令逕行公告的方式為事件解套。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很快的發現,引發事件的風倒櫸木的所在位置,是在
2002 年傳統領域調查所完成「司馬庫斯傳統領域」地圖界線之外。既然該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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