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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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可從事任何開發,包括建築房舍、從事農耕、漁牧、採集、砍伐林木及
                                      第 19 條
                   水土保持法                        喪葬使用等,當保留地一旦被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時,原住民在土地的使用

                                                上遭受了極大的限制。
                                                不在列舉範圍內之行為一切禁止,包括建築房舍、從事農耕、漁牧、採集、砍
                   國家公園法              第 13 條
                                                伐林木及喪葬使用等,換言之,保留地居民於列舉範圍外的行為將一律禁止之。
                                                保留地內原住民有關農耕、畜牧及相關汙染水質、水量之行為均被禁止,但經
                   自來水法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對原住民傳統狩獵、採集、砍伐林木行為產生約束現象。隨著臺灣山林逐步開
                                      第 10 條第 發,原住民保留地位置與野生動物保護區重疊的情況亦越趨嚴重,當原住民傳
                   野生動物保育法
                                      4 項       統狩獵、採集等行為遭受禁止之時,在無良完善的就業輔導措施之下,原住民
                                                的生計亦面臨困境。
                                      第 76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83 條    除原住民傳統祭典需要之外的採摘、砍伐行為遭受限制,且不得改變或破壞原
                                                有自然狀態。
                                      第 84 條
                   森林法                第 6 條     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水土保持法              第  10  條  山坡地使用義務人須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開發計畫實施水保。
                                      第 22 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規定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定義
                                                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未編定前推定為林業用地管制,多數原住民保留地或傳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第  7  條            統領域皆位於山坡地之範圍,卻須受限於林業使用。
                   規則  (母法:區域計                  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農牧、養殖或林業用地若要興建住宅,需要家戶成員均無
                   畫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                 第  45  條  自用住宅或未曾辦理過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此外,其住宅建築面積和建築用地
                                                種類均有所限制。對於人口成長而用地日漸緊縮的原住民而言,影響甚鉅。
                                      第 35 條第
                                      1 項       關於國土保育區之規定,原住民土地所位地區有大部分是屬於本條第一及第二
                   國土計畫法                        款地區,經劃定後以保育及禁止開發行為為原則,雖然條文提及原住民部落之
                                      第 36 條第   參與,但未直接明文需依原基法 21 條取得部落同意,其參與之權限有待釐清。
                                      1 項
                   類別 3 原住民族土地權之保障

                   法令名稱及相關條文 規定內容  對保留地產生的影響
                                                若僅以行政命令保障原住民之上述權利,在法律位階限制下,現行法令規範將
                                      第 10 條第
                   憲法增修條文                       無法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生活權利,更無形限制原住民族各種慣有的生活習
                                      11、12 項
                                                慣,故而應以更高層級的法律作為規範依據。
                                      第 19 條    在基本法訂定後,原住民族依法可在原保地內,因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所需,
                                      第 21 條第   行獵捕、採集、採取土石及利用水資源等行為,也有許多關於土地利用自決的
                   原住民族基本法            2 項
                                                權利保障規定,包含同意權及管理權(國家應與原住民族共同管理機制),以
                                      第 22 條    及發展權(選擇生活方式、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管理模式之權利)等,
                                      第 23 條    但與其他專法牴觸時該如何處理,卻是目前最常出現的糾紛。
                                      第 6 條第 9
                   國土計畫法                        國土規劃對原住民土地之影響及尊重部落參與原則。
                                      款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
                   理辦法  (母法:山坡        第  24  條  營利或開發用途之保留地,租用以原住民為優先。
                   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40 條)


                   2.  有待進一步解決的議題
                   (1)建立以原住民族土地文化為基礎的使用分區和規範
                        過去都市/非都市的二分法,是一個非常都市中心主義思維的分類方式,  它

                   隱含了「都市」作為自我(self)與其他任何「非都市」作為他者(other)的邏
                   輯,在這樣的邏輯之下,原住民族地發展的主體性空間需求並不被看見,而是經
                   常被理所當然地視作為都市發展需求服務的邊陲,因此即便是被劃在都市計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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