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8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88

原民族地區的土地也幾乎都是作為供應都市用水的水源特定區,或提供都市人口

                   遊憩場所的風景區,更無怪乎原住民族地區在各個縣市的綜合發展計畫中,無例
                   外都是被賦予縣市發展之「後花園」的角色,而從來沒有過以原住民族為整體發
                   展為導向之空間策略出現。要翻轉這樣的邊陲地位,首要之務,是將現今被切割
                   到各個縣市的原鄉,以特定區域的方式,重新整合至以原住民族群為主體之思考

                   架構,作為國土計畫中的空間治理單元,使其能夠結合各族群之生態知識,展開
                   特定區域中進一步的使用規範。更進一步來看,既然現有非都市土地分區不足以
                   反映原住民族土地使用中農/林混合或輪替的特性,未來在原住民族空間治理的
                   特定區域中,應該考量設置農林混合區,或是具有彈性變動的分區機制。

                   (2)強化部落參與決策的機制及維持彈性資源治理網絡的機制
                        雖然國土計畫法中有基於原基法所設計的原住民族同意權機制,但是部落能
                   夠參與到分區及規範之設計的機制並不明確,要達成上述符合各族土地文化特性
                   的制度設計,在部落參與決策不足的情況下,恐怕有淪於至制度設計後端才表達

                   同意與否的疑慮,除了個別部落之外 , 本論文所舉之檜木事件中以社會生態系統
                   為單位而形成的跨部落治理機制,如何參與到特定區域計畫的規劃設計過程,也
                   是有待進一步探討的議題。


                   六、結語


                        原住民族過去是國土之所以為國土的犧牲者,但若能重新重視原住民族和土

                   地的關係,其所能帶來的啟發,也可能成為重新思考國土與發展之貢獻者,從本
                   論文所舉的案例來看,族人們的努力正是提醒了我們經濟、生態跟社會三者的不
                   關聯性 , 這樣的關係性的維持,是兩個案例中之部落得以尋得當代發展之道路的
                   關鍵,要支持這樣的關聯性的維持,正是包含國土計畫在內的各種外部制度所應

                   提供的協助,而它所創造的效益也必將使整個台灣社會受惠。




                   參考文獻


                   拉互依‧倚岕,2008,《是誰在講什麼樣的知識?Smangus 部落主體性建構與地
                         方知識實踐》,靜宜大學生態學研究所碩士班論文。
                   史育禎、張長義、蔡博文,2006,〈社區林業作為部落自然資源管理之想像-新

                         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部落個案研究〉。《臺大實驗林研究報告》20(1):54-64。
                   官大偉,2008,〈 從泰雅族部落的人河關係看石門水庫集水區治理:一個結合民
                         族生態學與政治生態學的觀點〉,2008 年,《生態台灣季刊》,第 20 期
                   官大偉、林益仁,2008,〈什麼傳統?誰的領域?從泰雅族馬里光流域的傳統領
                         域經驗談空間知識的轉譯〉,《台大考古人類學刊》,第 69 期,頁 109-142。







                                                            384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