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第六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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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實錄




                   主持人王瑞盈處長(代):
                        各位夥伴大家午安,經過今天一個早上的討論,下午的主題是「原住民族土

                   地制度變革與未來展望」,所請到的三位主講人老師我們這邊先來做一個介紹,
                   首先是靜宜大學的林淑雅林老師,林老師的講題是『原住民族同意權的行使:從
                   部落公法人談起』,部落公法人其實是一個這半年非常夯的議題,原民會本身的
                   草擬的草案也已將近完成,接下來跨部會的一個座談、協商跟部落的一個溝通馬

                   上就要進行,第二位的發表人是政治大學的官大偉官老師,官老師的講題是「從
                   原住民族發展觀點看國土計畫法與原住民族土地空間規劃」,各位知道國土計劃
                   法剛剛通過沒有多久,在今後的六年其實是原住民族土地的關鍵期,今天也希望
                   透過官老師的講題跟大家做一個對話,第三位是林益仁老師,林益仁老師是台北

                   醫學大學醫學人文研究所,那他今天的講題是「共管: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國土
                   保育之間的惡水大橋」,那整個這個部分林益仁老師是滿熟知的,在生態領域是
                   一個頂尖的老師,今天很榮幸可以請到他跟大家做一個對談。今天與談人有三位,
                   那首先是台東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保留地管理科王重仁王科長,第二位是內政

                   部營建署綜合計劃組林組長,那第三位我就不用多做介紹,他昨天就很想參與與
                   談,今天我們要留多一點的時間給他來講一講,土地管理處杜張梅莊,謝謝大家。


                   與談人王重仁科長評論:

                        主持人、鄭立委還有各位老師與會的來賓,大家好。謝謝林老師,林老師剛
                   剛從原住民基本權談起,從憲法的基本權為出發大概有一些自然法的概念,不過
                   在實務機關我們在操作上就很難去避免一定要就法論法,也就是說我們畢竟是成
                   功法的國家,所以我們在法令上還是要有明確的依據,這是我們實務機關的操作,

                   那很難去直接用自然法的概念導入到實務機關的操作上。
                        有關部落公法人的議題,目前原基法直接規定部落為公法人,但是在草案裡
                   面,相關法人的機關還有組織、法人的代表到底是誰,那因為目前在實務上在部
                   落裡面,每個族群的決策系統跟他的社會規範、社會組織都不一樣,那適不適合

                   用一套放諸四海皆準的一套法令把整個部落的組織、法人代表、公法人的行為把
                   它規範在一套的法令上,這個部分在未來在落實部落公法人的時候,必須考量到
                   特殊族群也就是個別族群它的特殊性。那再來就是部落公法人他有關法人跟它內
                   部成員之間的內部關係,內部的法律關係到底是如何?如果是內部成員他的權利

                   遭受公法人的侵害的時候,他要如何救濟?這些法律關係未來也必須要擬定。
                   再來就是法人跟他的外部關係、外部行為,我們所知的法人的外部行為他的定性
                   上,如果他是一個公法人的話,他所從事的外部行為有可能是行政處分、有可能
                   是法規命令也有可能是事實行為,針對這個別的行為,未來他跟外部成員之間,

                   也就是說跟部落以外的人、跟部落以外的團體發生法律上的爭議,那他又定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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