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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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法官對於營業自由之想像評釋字第 719 號解釋                        7



            分作了合憲性解釋,不過解釋理由書指出,「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
            內涵(本院釋字第五一四號、第六0六號、第七一六號解釋參照)。國家對於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限制,

            應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似乎把營業自由跟財產權作兩個不同的概念來討
            論。如過這樣來說,營業自由就其文義上而言乃是經營該行業之自由,如果將各種形態之營生均是為「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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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則應屬工作權中關於職業自由之保障範圍較無疑義;質言之,營業自由即為職業自由的問題 。


                                   參、大法官對於職業自由過往之描述


                 我國大法官最早提及工作權一詞乃是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91 號解釋,針對當時藥師開藥必須要
            登記一事,大法官認為「藥師從事藥品販賣業務,只須申辦有關登記,即可開業,對其工作權尚無影
            響,與憲法第十五條並無牴觸。」之後,在釋字第 390 號解釋關於工廠登記一事,當時工廠設立登記規

            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工廠不依照本規則之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或不依照核定登記事項經營,或違
            反其他工廠法令者,得由省(市)建設廳(局)予以局部或全部停工或勒令歇業之處分」,這樣的規範
            並沒有得到立法者授權,所以顯然不符合法律保留,另一方面大法官也肯認,開設工廠為工作權與財產
            權所保障。不過工作權是什麼,大法官到也沒有特別的闡釋。

                 而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4 號解釋,對於工作權的內涵,解釋文中首先出現了,「憲法第十五條
            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得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惟人民之工作與公共福祉有
            密切關係,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於人民從事工作之方法及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為
            適當之限制,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明。」對於職業自由的部分最早提到是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62 號解釋,該號解是強調「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是以凡人民作為謀生職業

            之正當工作,均應受國家之保障,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應具有正當之理由,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在這裡職業自由是工作權的一部分。可以了解到,在職業自由上面來說,大法官基本上多次提及職業自
            由,可以說整個工作權的重點都在這裡,並且認為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下,得對職業自由設下必要的限
            制。而前述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14 號解釋,雖然解釋的標的為營業自由,但是也提了職業自由的部

            分。但這些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可能。
                 如前所述,憲法上關於職業自由保障又包含了從職業能力養成、職業能力資格取得、職業選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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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職位選擇自由、職業經營自由與廢業自由等 。相對於此,營業自由必須要處理的乃是選擇進入該
            市場之自由,以及在該營業領域內的營業活動上的限制。質言之,前者乃是對於民眾是否能進入某一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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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領域從事該相關營業活動之限制,後者則是針對民眾如何具體從事該營業活動的限制 。在這兩種限
            制上,我國學者與實務受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藥房判決(Apothekenurteil)中所發展的三階段理論(Drei-



            20  同此見解:蔡宗珍,營業自由之保障及其限制-最高行政法院 2005 年 11 月 22 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評
               釋,台大法學論叢第 35 卷第 3 期,2006 年,頁 91;蔡震榮,電子遊戲場管理問題之探討兼評-最高行政法
               院 98 年度判字第 778 號判決,法令月刊第 60 卷第 12 期,2009 年,頁 29;李惠宗,藥商營業及藥物廣告
               的虛實-從網路上散布嬰兒產品交換訊息談起,月旦法學教室第 94 期,2010 年,頁 6-7;李建良,經濟管制
               的平等思維,收錄於李建良編,人權思維的承與變,2010 年,頁 69-71。
            21  李惠宗,憲法要義,七版,2015 年,頁 263-2267。Pieroth/Schlink, Grundrecht II, 20 Aufl., 2004, S. 206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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