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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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五期
壹、前言
台灣原住民族電視台的成立,可說是一段相當複雜漫長的道路,前人論述這段歷史,一般皆從國際
上原住民人權抬頭開始談起。如此論述並無不可,國際事件與觀點對知識分子的思維常造成衝擊,對於
被壓迫數百年的台灣原住民知識分子而言,國際上原住民權力被重視無疑是一大啟發。然而,國際上開
始注重不同族群基本權益的宣言或公約的源起,主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因殖民主義而發展的第三代
人權意識,如 1948 年《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皆提及少數民族的
權益問題,後續六、七零年代亦陸續發表多項與消除種族歧視、傳播權、表達權、聯繫權、媒體接近使
用權等基本人權問題。但台灣原住民的權益實際上在當時並沒有一併發展,這是由於當時的政治氛圍處
於戒嚴時期,任何涉及到政治、族群的話題都相當敏感,因此台灣原住民的權益在當時尚未被重視。
台灣原住民運動正式開始要待 1984 年,原住民及關心原住民族的漢人,共同組成「少數民族委員
會」,同年創立了「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後者至解嚴後的 1988 年發表了《台灣原住民族
權利宣言》,宣言中雖無提及傳播、表達等權益,但要求原住民應擁有使用及學習自己的語言和文化等
基本權力。(陳張培倫,2011;原視新聞,2014 年 7 月 30 日)這次的權利宣言是台灣原住民意識覺醒
的起始,但原住民人權運動的發展並非一路順遂,原住民族在當時依然是被汙名化、歧視的角色,甚至
於法律稱謂「山胞」皆帶有歧視意味,因此原住民運動首先要進行的是「正名」。在 1984 年由知識分
子組成的兩個聯誼會皆已提出「原住民族」之名,但經過了多次的要求、遊行與抗爭,直到1994年「原
住民」之名才納入憲法之中,被剝奪好幾百年的人權開始看見曙光。
在第一次的勝利之後,因應當時的社會氛圍,行政院在 1996 年成立了「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同年蔡中涵立法委員首先提案《原住民族教育法草案》,但此草案內容尚未提及原住民族媒體發展。次
年行政院及巴燕達魯立法委員再次提出草案,巴燕達魯的草案版本第三十三條首先提出「為原住民族文
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應設置原住民族教育無線電視廣播頻道及電腦網路營運事
業,並得視實際需要及科技發展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最終《原住民族教育法》在 1998 年 6 月
17 日公布,其中第二十六條「政府為原住民民族文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應於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
台、無線電台及有線電台之公益頻道中設置專屬時段及頻道,並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並得視實
際需要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對於原住民族的媒體近用權無疑是一項重大突破,但成立財團法
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為原文會)以營運原住民族傳播媒體的依據還待 2004 年第二次
的修法。其條文內容為:
第二十九條(設置專屬頻道、成立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
會;其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基金會成立前,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指定公共電
視、教育廣播電臺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時段或頻道,播送原住民族節目。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
第一項基金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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