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原住民族文獻第11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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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他們認為是否能使用「普悠瑪」,是必須藉由部落會議,由全體普悠
瑪部落族人來決議。其三,在開會過程中,不同年齡階層的族人都有發表其意見。 5
最後,部落族人不同意使用「普悠瑪」作為公園名稱。
另一方面,筆者在會後與族人繼續討論(長青會部分耆老、婦女會成員、P.A
聯盟成員與部分青年會)。在討論過程,耆老繼續講述他們對於這項決定(不使用
「普悠瑪」)的意義與重要性;婦女會成員則是對於開會過程中的缺失,以及部落
族人對於此事的關注度提出建議;P.A聯盟的成員講述透過立委辦公室的重要性,
因為透過立委辦公室等於就是透過中央的力量向臺鐵施壓,這不僅比透過部落發文
還要來得有影響力,更重要的是可以更快地傳達我們(普悠瑪)的意見。此外,
P.A的成員也有提到,除了要對臺鐵局表達我們意見之外,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跟
罹難者家屬表達我們的意見。另一方面,部落耆老與部落主席強調,在擬訂書寫相
關意見書給臺鐵時,P.A聯盟成員與青年會務必要將部落族人的意見儘可能地納入
內容中。在經過部落族人、原住民立委與臺鐵局的溝通之下,終於確定公園的名稱
使用「臺鐵6432車次自強(普悠瑪)列車事故紀念公園」。
III. 「空拍事件」的組織動員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到W族人違反的是《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
「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
物體。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見圖1)然而,對於普悠瑪部落而言,
這樣的裁罰實際上是充滿問題:1. 針對所謂的航空站或飛行場的距離範圍內,部落
族人認為並沒有設立明確的禁止飛行的告示;2. 行政機關引用的條例不對:從《行
政罰法》第7條第1項來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
罰;3. 裁罰對象錯誤:部落族人認為,由於整個年聚的主辦與規劃,都是由代表普
悠瑪部落的最高組織長青會授予權力給各個組織去執行,所以,W族人使用空拍機
是得到長青會的認可,若是要裁罰,應該是整個部落,而非個人;4. 行政缺失:部
落族人認為,卑南文化公園是普悠瑪部落的傳統領域,對於天空的使用同樣也包含
在內。禁航區的設立是在民國79年(1990年)設立,而此法條(指W族人所違反的
法條)不僅限制了原住民族對於空域使用的權利,並且未依照規定向部落進行諮商
並且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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