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六期 住民族而言,是來自於政府的賦權、抑或是本於自己固有的權力,這就會關係到後續法制設置的建構與 發展。如此其實也才能真能體現前述原基法所規定的,政府真正的「承認」原住民族對於其土地以及附 隨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者的權利。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