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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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服務社在原鄉:整理與分析研究 7
二、人員年資曾併計公務人員年資
民眾服務社作為人民團體法上的社會團體,另一個與眾不同的特殊性,在於專職服務於民眾服務社
的人員,其年資可併計公務人員年資。
詳言之,根據考試院於 1971 年 12 月 7 日考試院(60)考臺密二字第 2502 號函核定、後於 1978 年 7
月 3 日考試院(67)考臺密二字第 1755 號函修正之「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服務年資
互相採計要點」,其中第 1 點開宗明義即規定:「民眾服務社總社暨所屬省市服務社(簡稱本社)專職
人員,具有法定任(遴)用資格者,轉任公務人員時,由銓敘機關採認其專職年資、等級暨考績結果,
比照現職人員改任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辦法及有關法規所定核定相當之職級。並在政府機關退休、退職或
資遣時,合併計算,發給退休、退職金或資遣費。原任專職年資如有疑義,由銓敘機關逕向本社查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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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 1987 年 12 月 3 日,前揭要點才經考試院第 7 屆第 153 次院會決議廢止 。儘管如此,從 1971
年至 1987 年長達 16 年間,讓民眾服務社專職人員併計公務人員年資,核發退職給與的弔詭現象,一直
無法尋求法治上的解決。直到 2017 年 5 月「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通過施行後,才得以依法進行重行核計退離給與,追討遭溢領之公帑(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
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第 4 條參照)。
肆、民眾服務社在原鄉的現況
一、分布概況:98%原住民地區設有民眾服務社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2014 年 3 月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落實於 2001 年 10 月 31 日制定公
布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原住民地區」規定,擬具「原住民地區」範圍,行政院 2002 年 4 月同意
核定 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鄉(鎮、市)為「原住民地區」。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包括 30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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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 55 個鄉(鎮、市) ,其後雖歷經五都改制,惟並無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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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變化,有關目前原住民地區範圍,再以下表呈現 :
29 黨職年資併計公職退休年資第一階段調查報告,2005 年 11 月 28 日,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
小組網站,網址:http://old.cipas.gov.tw/igpa.nat.gov.tw/ct940a.html? xItem=1320&ctNode=71&mp=1(造
訪日期:2018 年 7 月 20 日)
30 原住民族委員會,網址:https://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 CID=C6DFB32460630CF4&
DID=0C3331F0EBD318C213147655B37A59D5(造訪日期:2018 年 7 月 25 日)
31 同前註,引自下載表單:原住民地區(30 個山地鄉及 25 個平地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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