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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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服務社在原鄉:整理與分析研究 11
目,所欲辦理者甚多,如:代書、職業介紹、調解糾紛、解釋法令、宣傳主義、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
社會改造運動等之領導,向來無有事業經費,所以無法積極做到為民服務。為解除困難,所以請廳長特
別要關心轉達各地方政府,應增加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民眾服務處站事業經費,俾利推行為社會福利而
服務效果。」對此質詢,省民政廳廳長連震東答覆:「關於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問題,原係財政廳主管範
圍,茲准財政廳簽復意見以:各縣市鄉鎮區設立之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困難,應增加編列預算,補助各地
民眾服務處站事業經費一節,未悉所指各地民眾服務處站之性質如何?如係由各縣市黨部所設置,經於
縣市總預算內列有補助民眾服務處經費予以撥補,如係指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設立之民眾服務處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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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各該縣市鄉鎮審視實際業務需要,自行酌情核列預算支應。 」言下之意,民眾服務社無論是「各
縣市黨部」抑或「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設立,最終俱以預算公帑支應。
二、1960 年代臺灣省政府檔案
其次,以 1960 年代臺灣省政府相關檔案為觀察對象,若干涉及民眾服務社財務經費的相關記載,
亦同樣應予關注。1966 年 9 月 12 日,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副廳長應式文於首長會議報告:「本日政治綜
合小組列有臺北市議員為民服務費 28 萬 8,000 元(每人每月 400 元)應否繼續編列一案,該項經費以前
係編列於社會局預算內,由民眾服務處具領轉發,臺北市黨部支持繼續編列,省黨部以其與規定不符且
恐其他縣市援例,報呈中央核示,奉指示由省政治綜合小組研究,請各首長預作考慮。又該市議會原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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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考察費 1,000 元現已取消。」 接著,同年 10 月 17 日,臺灣省政府主席黃杰於首長會議報告:「省
府民眾服務處原則上必須修建,所需經費希財政廳、建設廳、主計處會商支持,可否在廳舍修繕費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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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法勻支,希加研究。」 。其後於 1967 年 8 月 28 日,臺灣省社會處長傅雲在首長會議報告,中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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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各項民眾服務工作辦理完善,擬將各級民眾服務社服務幹部約計 800 名假省訓團調訓一週。經洽
省訓團同意分兩期調訓,所需經費15萬元擬請由該團編列預算專案報府核撥。對此報告,主席裁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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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
另一個匪夷所思的案例,在 1968 年 11 月 11 日,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副廳長黃榮華於首長會議提出
報告,內容為:直屬第 9 區黨部現在中心市場 3 樓之辦公室,地方狹小,有礙觀瞻,經委員會初步決定
擬興建 50 坪大之辦公廳一所,約需經費 25 萬元,現委員會已自籌 5 萬元,省黨部答允補助 5 萬元,尚
不敷 15 萬元,擬請省府補助。對此報告,臺灣省主席黃杰裁示:可以補助興建民眾服務站名義追加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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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補助 15 萬元,興建地址,希洽秘書處辦理 。
36 〈省民政廳廳長連震東答覆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問題(1956.06)〉,收於《黨產研究別冊:檔案選輯》,不當
黨產處理委員會,2018 年 8 月初版,第 71-72 頁。
37 〈為民服務費以前編列於省社會局預算,由民眾服務處具領轉發(1966.09)〉,收於前揭《黨產研究別冊:
檔案選輯》,第 125 頁。
38 〈民眾服務處修建經費,可否設法勻支,希加研究(1966.10)〉,收於前揭《黨產研究別冊:檔案選輯》,
第 127 頁。
39 指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
40 〈中五組調訓民眾服務社幹部,所需經費省府核撥(1967.08)〉,收於前揭《黨產研究別冊:檔案選輯》,
第 13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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