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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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服務社在原鄉:整理與分析研究 17
者海樹兒.犮剌拉菲觀察,舉凡地方選舉到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國民黨都是透過其地方黨部所建立的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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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人脈,以及行政資源的搭配,有效地控制了原住民選情 。故當原住民自決運動在 1980 年代開始興
起,以及臺灣開始出現強有力反對黨(民主進步黨),並進而於 2000 年執政等諸多挑戰與威脅,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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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至今仍然是國民黨(泛藍)的鐵票區 。不過也必須注意的是,學者包正豪、謝顥音強調,這樣的組
織經營型態並不獨見於「山地鄉」。國民黨自 1949 年來臺後,其基層黨組織的建設,無論是「組織緊
密性」(Intensiveness of Organization)還是「組織涵蓋性」(Extensiveness of Organization)都與前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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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鄉」的描述雷同。……無論是哪個鄉鎮,都有以「鄉黨部—區分部—小組」的組織經營型態 。總而
言之,國民黨透過民眾服務社所享有的制度優勢、人事優勢與資源優勢,不僅深入原鄉,實則也紮根於
非原住民地區的各鄉鎮市等基層地方組織裡。
柒、結 論
再度檢視黨產條例第 4 條所盧列的三個法律概念:政黨,指於 1987 年 7 月 15 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
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
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
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
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總的來說,附隨組織與否之認定作為一種中間性處分,其主要的終局目
的,在於不當取得財產的劃定與命其返還。
迄今為止,55 個原住民地區裡的 54 個,仍廣泛地設有民眾服務社,比例高達 98%。而在全臺 54 個
設有民眾服務社的原住民地區,民眾服務社座落土地涉及使用公有土地者,迄今共計 28 處,比例近
52%。本文研究發現,若如無政府從 1950 年代初期以來給予國民黨地區黨部在財物上的支持,以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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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默許與縱容,豈容一介「民間團體」大量佔用精華地區公有地並興建房舍? 從前揭諸多史料可看
出,政府還以各種補助名義,以公務預算支應其房舍的興建乃至於業務營運。如此「公帑出資、政黨使
用」的非法治國圖像,已頗鮮明。美國前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謂「法律的生命不在
邏輯,而在於經驗」(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在法律上,判斷
民眾服務社是否為黨產條例裡所稱的「附隨組織」,亦應作如是觀。況且,在 2016 年 3 月 16 日,國民
黨行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林祐賢向黨籍立委進行黨產說明的簡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黨產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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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內容與變化」單元裡,明白記載「第一階段(民國 39-77 年)設置民眾服務社」等語 ,亦可資
55 犮剌拉菲,前揭《原住民參選立法委員之研究(1972-2004)》,第 178 頁。
56 同前註。
57 包正豪、謝顥音,前揭〈國民黨的原住民選舉動員:一個社會文化互動途徑的初探分析〉,第 97 頁。
58 補充一提者,2002 年 10 月間,國民黨要打算處理無償贈與和轉帳撥用獲得土地之際,在臺東縣部分,國民
黨臺東縣黨部即表示,民眾服務站的問題相當棘手,雖然土地的取得有些是贈與,有些是轉帳撥用,但地上
物卻是國民黨的,未來如何處理,會由黨中央統一決定。而臺東縣政府建管課表示,臺東地區 16 個民眾服務
站,有 15 個比鄰鄉鎮公所,位於黃金地段,且超過 8 成在都市計劃內的「機關用地」,當初是以「特殊事
業用地」取得建照。台灣新聞報,〈國民黨捐黨產鄉鎮民眾服務站成為搶手貨〉,2002 年 10 月 8 日,第 2
版/要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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