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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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原住民就業促進與工作權保障法制                     3



            年通過第 169 號「獨立國家中原住民族與部落居民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Indigenous and Tribal
            Peoples in Independent Countries)。亦即,第 169 號公約乃以第 107 號公約為基礎,並考量「世界人權

            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揭示的國際人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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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採取尊重原住民族與部落文化的途徑而對之進行修正 。
                 具體以言之,在第三章「招募與僱傭條件」第 20 條中要求各國政府應在國家法律與規章之體制內
            會同原住民與部落居民採取特別措施以對原住民與部落居民勞工之招募與僱傭條件予以有效保障,並防

            止原住民與部落居民勞工與族外勞工間之任何歧視。再者,也應使原住民與部落居民之勞工不受制於具
            有脅迫性之招僱制度、使原住民與部落居民之男女勞工享有同等之機會與待遇。此外,在第四章「職業
            訓練、手工業及鄉村工業」第 21 條則明文規定在職業訓練方面原住民與部落居民至少應享有與其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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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同等之機會。是以,本公約乃為目前國際對於原住民工作權保障的規範標準 。從而原住民的工作權
            保障,不論是從其生存權或作為其個人權利而不受歧視之公民權的面向來看,均極為重要。是以,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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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其所受之歧視及改善生活水平,勢必保障原住民的工作權不可 。



                       參、在我國法制中之原住民就業促進與工作權保障規範


                 在我國的現行法制中,以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為「憲法」)為首,以及在諸多的勞動法相關規
            範中,對於原住民就業促進與工作權保障均有所適用或特別地著墨。然而,也因此產生了爭議。對此大
            法官也作出了解釋試圖加以解決,以下試說明之。



            一、憲法

                 在我國憲法中,涉及「民族」或「種族」的規範其實不少。首先,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
            民族一律平等」。本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表揚民族主義精神並促進國內各民族之團結,而其所謂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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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族」係指漢滿蒙回藏五族而言 ,但在當下之臺灣,則應包括屬於原住民之各語族或種族 。
                 再者,憲法第 7 條又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
            平等。」所謂的「平等」係指「相對事物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而不得將與「事物本質」

            無關之因素納入考慮而作為差別對待的基準。是以,平等原則並非要求「不得為任何的差別對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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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不得恣意地差別對待」 。又,憲法平等原則的拘束力,不僅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



            7  Awi Mona(蔡志偉),同前註,92 頁。
            8  衛民、許繼峰,『勞資關係:平衡效率與公平(三版)』(前程文化,2011 年 7 月),263 頁。
            9  顧慕晴、盧姵緁,「我國公部門原住民工作權保障之研究」,國家菁英季刊 4 卷 1 期(2008 年 3 月),24
               頁。
            10  林紀東,『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一)(修訂七版)』(三民,1993 年 1 月),44-46 頁。
            11  李惠宗,『憲法要義(六版)』(元照,2012 年 9 月),82 頁。
            12  李惠宗,同前註,135 頁。現今憲法學說對於「平等」之意義概採取如此之「實質平等」的立場,諸如:林
               紀東,同註 10,98-102 頁;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五版)』(元照,2012 年 9 月),260 頁;許
               育典,『憲法(修訂八版)』(元照,2018 年 2 月),179 頁。而大法官對於平等的理解也採取了實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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