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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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原住民就業促進與工作權保障法制 7
者須繳納代金,則屬對其財產權之侵害。其次,認為比例進用規定乃立法者為貫徹上開憲法第 5 條、憲
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之意旨,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而透過得標廠商比例進
用之手段所為優惠措施,亦符合國際保障原住民族之精神,從而該規定係為維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在目
的上洵屬正當。再者,該規定所要求的進用比例不大而未對之造成過大的負擔,且未符規定的得標廠商
亦得以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而對於其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雖繳納代金之規定侵害
了未符規定之得標廠商的財產權,但代金之目的是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
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從而,在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並未
失衡,並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
至於在平等原則的檢驗上,雖比例進用規定係以國內員工總人數是否逾一百人為適用的前提,以致
在政府採購市場形成因企業規模大小不同而有差別待遇。然而,大法官考量到如此廠商之經營規模較
大,有較高的能力分擔國家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之義務。是以,其所採取之分類與達成上開差
別待遇之目的間具有合理之關聯性,亦無違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
3. 學說之分析
本號解釋為我國釋憲史上第一則出現涉及原住民相關基本權保障的重要解釋,大法官透過本號解釋
的作成而從保障原住民相關基本權的觀點論證比例進用制度的合憲性及基本權對相關法制的放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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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而為原住民的就業保障奠定良好的基礎 。
對於本號解釋,已有不少學說對之加以檢視。例如,有以比例進用制度如此「積極性優惠措施」是
否有違憲法保障平等的觀點進行分析者,指出若此種措施行之太過將致生「逆向差別」的疑慮,而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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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新全面檢討相關的積極性優惠措施 。再者,有從本號解釋所涉及的基本權種類、是否有基本權的
侵害、是否符合形式的規範限制(包括憲法直接限制、法律保留原則、憲法內在的限制)與實質手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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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公益理由、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進行全面化的分析者 。此外,也有從「營業自由」的觀點認
為營業自由即為職業自由,而比例進用規定之對於營業自由的限制僅為對於營業行為上之限制,只要具
有公共利益的合理考量並具合目的性,即具有正當性。對此,大法官判斷的結果認為如此規定所要維護
的不只是一般的合理公共利益,而是重要的公共利益,是以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而此結論,也顯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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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對於原住民權益的重視 。
24 所謂基本權的放射效力係指憲法的基本權規範得間接透過法律的適用而發揮其作用,詳見:林明昕,「憲法
規範下的社會正義:以基本國策的規範效力為中心」,載於:許宗力編,『追尋社會國:社會正義之理論與
制度實踐』(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8 年 1 月),28 頁。
25 許育典,「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的合憲性探討-釋字第七一九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 242 期
(2015 年 7 月),108-109 頁。
26 李仁淼,「平等保障與積極性優惠措施」,月旦法學教室 150 期(2015 年 4 月),44-46 頁、50 頁。
27 許育典,同註 25,113-126 頁。另,同,「當比例原則遇到平等原則:公益理由的憲法二重奏」,月旦法學
教室 150 期(2015 年 4 月),6-8 頁則著重在分析本案對於公益理由在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重複審查問
題。
28 胡博硯,「從大法官對於營業自由之想像評釋字第 719 號解釋」,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5 期(2018 年 8 月),
3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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