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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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原住民就業促進與工作權保障法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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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相當生活費之權利 。是以,日本國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在課予國家採取積極政策義務的同時,也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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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部門為實施如此義務的立法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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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工作權之內容可以區分為二大面向 。其一,乃以國家為規範對象的工作權保障。亦即,國
家具有充實勞工可以活用其能力與適性而獲得工作機會之勞動市場體制的義務(勞動市場整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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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具有對於無法獲得如此機會者保障其生活的義務(失業援助義務) 。換言之,國家必須規劃長期的
僱用政策,為了實現勞工的適當職業選擇權,必須透過國家的職業介紹保障勞工的就勞機會並提供勞工
職業訓練的機會,對於有工作能力及意願但失業之勞工則透過僱用保險制度保障其一定期間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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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為實現如此政策的立法,日本國會陸續通過了職業安定法、失業保險法、緊急失業對策法、僱
用對策法、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身心障礙者僱用促進法、高齡者僱用安定法、勞工派遣法等充實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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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與援助失業者的「勞動市場法」 。其二,則為以雇主為規範對象的工作權保障 。亦即以解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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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來限制雇主的解僱權,將日本國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的工作權保障也適用到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之中 。
然而,日本國憲法的工作權保障條款是宣告所有依其勞動而生活之國民(亦即,勞工)得在勞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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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中獲得適當勞動機會的國政基本方針 ,是以工作權的保障主體應限於「勞工」,對於欲以工作而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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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其生活的國民保障工作的權利 ,從而不包括雇主,不論其為法人或自然人。至於本號解釋所論及的
「營業自由」在日本國憲法中得否找到依據?
日本國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了:「在不違反公共福利的範圍內,任何人均享有居住、遷移以及『選
擇職業』之自由。」對此之所謂的「選擇職業」自由,一般學說認為包括了選擇之自由以及經營職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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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而後者之經營職業的自由乃包含了進行以營利為目的之自主活動的「營業自由」在內 。不過,
也有學說提出日本國憲法第 22 條第 1 項的「選擇職業」自由乃意味自由地選擇得以發揮自己能力的領域
38 石井照久,『勞働法総論』(有斐閣,1957 年 10 月),288 頁;石井照久,『新版勞働法(第三版)』
(弘文堂,1973 年 5 月),59-61 頁;芦部信喜編,『憲法Ⅲ人権(2)』(有斐閣,1981 年 5 月),427 頁、
437 頁(中村睦男執筆)。
39 菅野和夫,同註 21,27 頁。
40 芦部信喜編,同註 38,437-440 頁(中村睦男執筆)。
41 荒木尚志,『労働法(三版)』(有斐閣,2016 年 11 月),22 頁。
42 芦部信喜編,同註 38,437-438 頁(中村睦男執筆)。
43 荒木尚志,同註 41,22 頁。所謂的「勞動市場法」係指以勞動市場中的勞動力供需關係為規範對象的勞動
法領域,詳見:荒木尚志,同註 41,20 頁;菅野和夫,同註 21,1 頁。
44 日本的勞動基準法原無對於解僱之事由有所限制,但從判決發展出所謂的「解僱權濫用法理」而在 2003 年
修正勞動基準法時增訂第 18 條之 2 而將之明文化,並於 2007 年 11 月制定勞動契約法時將之移至該法第 16
條。
45 詳細分析日本國憲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工作權保障規定的意義、內容、相關立法的展開與所衍生相關問題的
中文文獻,得參照:王能君,「日本國憲法上勞動權保障之意義」,憲政時代 29 卷 1 期(2003 年 7 月),
95-120 頁。
46 菅野和夫,同註 21,26 頁。
47 佐藤幸治,『憲法』(成文堂,2011 年 4 月),373 頁。
48 芦部信喜編,同註 38,41 頁(中村睦男執筆);芦部信喜著、高橋和之補訂,『憲法(五版)』(岩波書
店,2011 年 3 月),216 頁;佐藤幸治,同前註,3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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