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P. 60
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六期
集體權的學理概念進行一般性介紹(貳);繼而在集體權的概念之上,疊加原住民族的元素,以釐清原
住民族集體權的內涵與特點(參);接著以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為核心進行討論,尤其著重權利行使主
體的適當性(肆);最後提出本文結論(伍)。
關鍵字:原住民族權利、集體權、文化權
壹、問題提出
加拿大魁北克省印第安族莫霍克人(Mohawk)之保留地卡納瓦克(Kahnawà:ke)位於加拿大東岸南部。
本案原告 Waneek Horn-Miller 從小在此成長;1990 年魁北克省原住民領土爭議時,她是站在第一線對
抗加拿大士兵的一員;身為加拿大奧運選手的她,也時常在公開場合穿著代表莫霍克人的傳統服飾。然
而她卻收到莫霍克議會的驅逐令,要求她「尊重法律及社群意願,離開這塊土地」。其原因,乃原告的
丈夫並非莫霍克人;依卡納瓦克身分法第 20.1 條與第 20.2 條「結婚外人,離開此地」條款,所有和非
1
原住民結婚的族人都必須離開保留地 。Horn-Miller 與其他 16 名原告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族群莫霍克
2
議會所制定的系爭條款違憲 。
3
2018 年 4 月 30 日魁北克省高等法院作成判決,宣告系爭條款違憲 。承審法官 Thomas Davis 表
示,法律賦予原住民部落決定成員資格之自治權,但自治權的行使仍不能違反憲法原則;他能理解系爭
規定源自於莫霍克人對過去土地流失與文化貶抑的焦慮,然而在審判過程中,莫霍克議會未能向法院證
明「結婚外人,離開此地」的規定如何保護社群的文化與土地資源,因此判定該條款違反憲法關於自由
權之保障。對於判決結果,酋長 Joseph Norton 及族人表示反對,認為外部法庭不應該決定其族群身分
認定相關問題,並指出系爭規定是延續族群生存的方式,因為保留地是族人唯一可使用的土地。
不同於常見案例係由國家法律侵害原住民權益,本案中給予原住民個人不利地位(使其喪失居住於
保留地的資格)的是原住民族群之內部規範。本案的原告與被告分別是「原住民個人」與「原住民
族」,則國家法律對於這兩個「法律主體」,應分別給予權利保障。在本案中,原告被直接侵害的權利
係居住自由權,她是否可能以「參與族群文化生活」的文化權受侵害作為主張?同樣地,本案的被告莫
霍克族是否能夠作為權利行使主體,上訴主張其族群文化權受國家高權侵害?相關問題的回答,涉及概
念尚屬模糊的原住民族集體權、原住民族文化權的認定、以及原住民個人與其所屬族群在族群文化權的
主張上相互影響的關係。
1 參考,https://www.documentcloud.org/documents/1352518-lawsuit-waneek-miller-v-mohawk-council-of.html
(2018.6.10 最後造訪)。
2 本案事實及判決結果,參考,和異族通婚就得離開─加拿大原住民的排外條款,地球圖輯隊網站,2018 年
5 月 3 日,https://dq.yam.com/post.php? id=9224(2018.6.6 最後造訪)。
3 Miller c. Mohawk v Council of Kahnawà:ke. 2018 QCCS 1784.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