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P. 65

原住民族集體權初探─以文化權為核心                      7




            三、本文見解

                 「集體權」的議題焦點起源於以「集體」為保護對象,然而基本權對於具有集體性質之權利保護並

            不陌生,尤其在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一般認為集會群體之自由係基於集會成員個人自由權的匯集,而
            結社團體之自由權來源則有爭議─有認為結社團體有固有的基本權、亦有認為其基本權來自構成員自由
            權利之集合。

                 關於原住民族集體權,本文認為集會自由與結社自由的思考提供兩項可資參照的觀點:第一、集體
            權利在構成員個人與集體之間本質上有某程度的傳導關係,即使法制上並未賦予某一集體特定權利,在
            性質相符時係有可能透過構成員的權利集合而產生集體的權利。第二、關於集體權對象的特定:集體權
            保障的對象之特定程度要求或可較低,但是權利行使的對象則必須特定;例如,「保障一場集會或遊行
            的順利進行」是將聚集的人群是為被集會自由所保障的一個整體,但是當這個「整體」要向法院主張權

            利時,在現實上則無法想像。因此,在權利受侵害而須主張時,集體權仍必須倚賴「個人」或「法律創
            設的主體」─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來行使,例如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創設原住民部落「法人」地
            位,使部落作為法律主體而能夠行使其權利,即屬是例。在此脈絡下,本文認為原住民族可透過「法人
                                                                                   29
            化」或經由一定程序成為「非法人團體」,以此地位在憲法上主張基本權利 。


                                  參、原住民族集體權的概念與權利內涵


                 集體權作為一種基本權,並非指涉實質的權利內涵,而是相對於個人,以「集體」作為基本權主
            體。在這樣的理解下,集體權自然不是專屬於原住民族概念。然而原住民族作為一個相對於多數族群的
                                                                                            30
            少數群體,集體權的概念在其欲爭取的「主體性」──包括政治的、權利的或文化的 ──即顯的特別
            重要。但是對於原住民族集體權的內容到底包含哪些權利,目前並無定論。相關見解可區分為二:其一
            是以例示的方式指引特別與原住民生活相關的實體權利類型,其二則是列舉三項實體權利且認為原住民
            族集體權僅限於此三項權利者。



            一、泛稱的原住民族集體權


                 論及何謂原住民族集體權時,一般皆未限制特別要件,而泛指那些可能與原住民族生活型態與政治
            主張有關的權利類型。例如依《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示,當代國際法所認識的原住民族集體
            權,包括自決權、免於歧視與同化之權、土地與自然資源權、語言文化權、和平權、制度創設的知情同
                                                            31
            意權、傳統慣習保留權、決策機構的組織發展權等 。又如國內學者認為原住民族認同權、自決權、文


            29  茲補充者,學說有認為,因為法人經由法律創設權利能力後已與自然人無異,因此法人所主張之權利並非集
               體權;然本文認為,此處應是指法人既有之權利概念與集體權之思考不同,而非集體權不能由法人來行使。
            30  相關概念可參考,林淑雅,原住民族運動與「民族權」的論證,收錄於,第一民族─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憲
               法意義,前衛,2000 年 4 月,頁 39-72。
            31  石忠山,多元民主共和的平等與差異:原住民族特殊群體權利的若干思考,收錄於許宗力編,追尋社會國─
               社會正義之理論與制度實踐,臺大出版中心,2017 年 12 月,頁 194,註 61。



                                                           55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