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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六期



            化權、財產權與補償權等,都是原住民族集體權的範疇。在這種廣泛的集體權概念下,對於集體權的實
            質內容與適用範圍其實並不容易掌握,而可能必須藉由具體個案進入法院時,再透過法院的裁判加以形

            塑。


            二、強調區別性的原住民族集體權


                 相對於前述未加條件限制而泛稱的原住民族集體權,加拿大學說與法院不約而同地提出有要件限制
            的原住民族集體權。其要件即該原告所主張的權利,必須具有核心重要性,能夠明白標示出本族群與其
            他族群的區別。


            (一)多元文化主義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是 1990 年代興起的政治理論,其目標之一,在於解釋為何憲法需要
            在一般的基本權保障規範之外承認專屬於原住民的集體權,同時說明為何原住民族的權利保障可優於其
            他少數群體。多元文化主義論大家 Will Kymlicka 認為,原住民族集體權並非一種僅能由族群全體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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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權利,而是原住民族團體或原住民個人都有權行使 。Kymlicka認為原住民族集體權(其用語為「團
            體區別權」)應包含三項特殊權利:第一項係指原住民團體在一定範圍內可決定如何治理自己的事務,
            即「自治權」;第二項是為了確保各原住民族參與中央政治事務的機會,而給予的「特殊代表權」;最
            後則是指為了維繫或促進原住民族文化而賦予的「文化多元權」(polyethnic rights)──其內容包括文化

            權、語言權等。而上述三者之中,「自治權」和「特殊代表權」基本上必須以團體為單位主張,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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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多元權」則允許原住民以個人身分主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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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自由主義為基礎之保護少數理論」 ,可以用來描述Kymlicka所認知的原住民族集體權(「團
            體區別權」)。Kymlicka 認為,前述自治權和特殊代表權,同時含有外在保障(external protections)和
            內在限制(internal restrictions)兩層涵義。若承認原住民族自治權和特殊代表權,即一方面強調原住民族

            對於外在主流社會具有對抗的權利,另一方面強調原住民族對內的自治權限。然原住民族對主流社會的
            抗拒是否有其限度?假設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之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時,如何處
            理?Kymlicka認為,原住民個人雖具有身分上特殊性,但仍為憲法基本人權所保障的主體;原住民個人
            所享有憲法基本權之保護,不因其居住於自治區內而有所不同。Kymlicka強調,原住民族自治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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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不能違反主流社會所珍視的自由主義的價值;如有牴觸,該自治法規或命令應屬無效 。



            32  Will Kymlicka 甚至反對學者通常使用的 collective rights(集體權)一詞。他認為正確的詞彙應該是 group-
               differentiated rights(團體區別權)或 group-specific rights(個別團體權),以彰顯原住民族團體之組成有
               異於主流社會,以及原住民族團體中個別成員的獨特身分。參考林超駿,初論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
               lism)作為我國原住民權益保障之理論基礎,收錄於,林超駿,超越繼受之憲法學─理想與現實,元照,
               2006 年 8 月,頁 258。
            33  林超駿,同前註,頁 266。
            34  提供一「以自由主義為基礎之保護少數理論」(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是 Will Kymlicka 寫作的
               動機,也是其著作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一書的副標題。參考,林超駿,前揭註 32,頁 257。
            35  林超駿,前揭註 32,頁 26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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