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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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對交換、人/物、財產關係提出許多精采的理 因此其文化智慧財產現象、論述與政策,作法和
論討論;此外大洋洲的獨立國家有很高比例的原 意義上都不盡相同,頗能反映當代南島社會的差
住民,在傳統文化的延續上也相對強韌。 異樣貌,均有值得台灣參考之處。
另一方面,她也清楚這「原民化」的過程 第三章探討太平洋地區原住民性以及法律的
並非本質性的,為疆界清楚固著、不可共量的 關係。萬那杜以原住民為主體,因此「原住民」
幾套概念競逐,而是各種論述、概念和機制在 (indigenous)這個詞似乎沒有必要性,此在許多
變動的權力關係中協商的過程。例如現今主導 大洋洲獨立國家中亦然,不過近年在菁英階層
全球文化遺產論述與實踐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indigenous"一詞也逐漸流行,相較於殖民時期
(UNESCO),在提出「無形文化資產」(intangible 的「土著」(natives)分類,「原住民」彰顯了較高
cultural heritage)的過程中,萬那杜的Ralph Re- 的主體性。在此類國家中,整體對照的「他者」
genvanu(受過人類學、發展研究訓練,藝術音 不是國內主流社會,而是「殖民時期」;許多美
樂家,曾任萬那杜文化中心主任、國會議員)即 拉尼西亞國家標誌出“kastom"(custom的洋津濱
深度參與,無論是宣言起草、專家會議或擔任審 拼法)的概念,雖然其指涉類近於「傳統」,然在
查人,帶入許多具有大洋洲原民觀念的元素,使 獨立的過程中興起的這個概念帶有反殖民的政治
其成為「主流」的一部分。以萬那杜在2003年被 意涵,其修辭以及「傳統的再發明」成為策略性
UNESCO列為無形文資的沙畫(sand drawing)為 運用的象徵符碼,且在獨立後影響了島國的文化
例,在沙子上作畫的過程是文化傳承,傳統圖案 治理框架。 在法律層面上,則逐步將kastom入
設計展現與自然和超自然的關係、神話傳說、 法――萬那杜從憲法到各層級的司法機構以及審
傳統知識等,但畫完即抹去,而非成為「所有 理機制,均有kastom的痕跡。萬那杜的國家性質
物」――遺產(heritage)的性質並非所有權的標 之一是國家權力與官僚體系所及程度較低(weak
的物,而是交換或關係的媒介(頁6-7)。但另一 state),因此國家法治所及深度廣度有限,地方
方面,在沙畫被UNESCO指定、也成為萬那杜 頭目在許多領域實質權力仍十分顯著。更進一步
國家表徵與文化政策的重要對象之後,更普及地 地,萬那杜設立了國家頭目議會(National Coun-
教育、傳承和展演時也不免逐漸官僚、建制、標 cil of Chiefs, Malvatumauri),島嶼也各有島嶼頭目
準化,同時也成為商品。因此作者在書中不斷提 議會,將慣習法納入正式法律體制,甚且2006年
問:原民權利逐漸納入國家法律範疇而受到更多 也通過頭目法(Chiefs Act),使傳統領導人的法律
保障的過程是一種賦權,但是否也是讓原住民更 權力更加建制化,同時也讓政府權力去中央化。
深地與國家綁在一起,更合法化既存國家框架? 但慣習法有哪些在國家法律體系下被肯認,仍會
這個問題在不同性質的國家中顯然有不同的 出現彼此競逐矛盾,此外經過幾十年, kastom的
情況,這本書選取的對照案例恰能凸顯(詳見第 概念有了新生命,其指涉有地方差異,也出現新
二章)。紐西蘭無需多做介紹,其毛利人約佔人 的理解與挪用,因此上述慣習體制化在各地有不
口的15%,近年原民運動從懷唐伊條約(Treaty of 同的實踐。
Waitangi)的重新檢視為基礎,在各方面有長足進 在紐西蘭,「原住民」意象清晰,其法律權
展,例如毛利語彙進入主流社會,大幅提昇毛利 力的進展也符合全球潮流,毛利人由原本的差異
人的社會存在感。然而也有批評者認為這是國家 他者逐漸爭取到政策轉變、進入主流之中,成為
進一步吸納毛利文化和知識,將之當成紐西蘭品 國家雙元文化(biculturalism)的一環。但「原住民」
牌與形象、符合商業獲利和國族建構的目的。萬 這個詞彙以及原權運動同時也形成一種弔詭:原
那杜則是美拉尼西亞的獨立國,原本為英法共治 住民需納入現有法律體制下才能成為平行平等的
(Joint Anglo-French Condominium),1980年獨立 夥伴,作為「原住民」意味著其法律上與國家的
後,除傳統生計外也發展出境外金融避稅天堂與 關係是在後者框架之下,反而減損其本真性(頁
觀光業作為新興收入。萬那杜境內有多個島群, 46-47)。
現今人口二十幾萬,卻有超過百種不同語言,文 這些過程非僅內部動能,而是在國際原民運
化分歧差異甚大。該國以至今仍十分強韌的傳統 動、智慧財產、文化遺產論述等脈絡下進行。萬
文化、以及在文化治理上的「進步」聞名。紐西 那杜與紐西蘭均積極參與國際相關公約,在國際
蘭是移民型國家(settler state),原住民人口為少 的法律框架下形塑原民的「權利」。在大洋洲十分
數,而萬那杜則是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獨立國家, 盛行將原住民權利作為「特別權利」(sui gene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