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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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為止,已有不少論者針對該獎項的設置與其所斬獲的成果提出看法,
或認為得以「讓原住民透過發表文學作品或其他表現方式,用自己的族語記錄自己
的生活與文化」(陳雪玉 2010:31);或認為「各原住民族作家與從事族語文學創
作者參差不齊,以及原住民族語文學人才仍不足」(蔡惠霞 2017:29);或自精神
層面立論,認為相關寫作者「使用本族語言來創作,具有民族主體性的象徵意涵,
也是寫作者追尋本族『文化原點』的歷程」(李台元 2013:195);或有創作者本
人現身說法,強調「透過原住民族語創作的機會,使族人藉由族語創作將之與族語
傳承的使命感結合起來」(林約道 2020:92)……這些意見多對公部門傾力推動的
族語文學獎抱持肯定態度,並圍繞族語和原住民族主體性的建構關係開展陳述;本
文大致同意各論者的觀察,卻更願意下沉至原住民族語文學獎的制度面,從徵獎本
身的規章辦法、實際的評審機制以及文本本身透露的課題,去論析原住民族語文學
獎的存在意義,並且反思其對於「臺灣原住民文學」的啟發。
I. 族語文學獎的沿革及其活動目標
教育部原住民族語文學獎的設置既有其時代背景與政策發展脈絡,自然也有其
欲實踐的活動目標。回溯過往,第1屆的原住民族語文學獎係由政治大學承辦,期
間並完成獎項有關的基底建置作業,第2屆轉交屏東教育大學經手,第3屆至第5屆
委託東華大學接棒,第6屆由臺東大學延續,第7屆至第8屆復回到政治大學手中,
第9屆則由聯合大學承攬。細數這些配合辦理的學校單位,它們或設置有原住民族
學生資源或研究中心,或規劃有原住民學士學位學程專班,故而有相應的能力得以
進行資源整合,落實教育部委辦之任務。
無論如何,第1屆的原住民族語文學創作獎所訂立下的章程規制,不啻具有一
定的象徵意義和指標性。從現存資料來看,是屆原住民族語文學創作獎首先確立了
「新詩」、「散文」、「小說」和「翻譯文學」等四大徵選類項,前三者與一般文
學獎所徵集的內容並無二致,而「翻譯文學」的部分,則是規範將他種語文作品轉
譯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由是促進該族族語文本的多樣性;又或許是意識到「翻譯文
學」內蘊的非隨意創作性,至第4屆(102年度)舉辦時去除「創作」二字,逕以「原
住民族語文學獎」為名舉辦(不著撰人 2013),乃迄於第8屆,更進一步指定參賽者
須從官方提供的文本當中選譯(不著撰人 2023);第9屆伊始,復為配合國家法規及
(117) 族語、文學還是書寫系統?─ 反思教育部原住民族語文學獎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