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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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該獎項正式更名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文學獎」(不著撰人 2024)。
在徵文對象上,從首屆徵獎開始,即不限定投稿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只要是
本國人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均可參加。值得一提的是,本項規定在稍後的屆次
中更逐步放寬,比如在第9屆(最新一屆)的徵件公告中,便言明「無族群別、國
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全族語創作」(不著撰人 2024),
如此更加強化了「語言」本身作為參與甄選的門檻條件。
而在徵件提交的形式方面,每屆次差異不大,除卻要求翻譯文學得檢附原文
(不一定為漢語)及所有權人之同意轉譯相關協議書,另則規範新詩、散文、小說
等文類應同時提交「族語」和「漢語翻譯」,後者主要「提供未來入選後刊登作品
集使用」且聲稱「不計入評分」(不著撰人 2024)――換言之,儘管漢語翻譯對賽
事結果無實際影響,但對於後續的出版刊行猶能起到積極的推廣作用,讓分屬不同
語言群體的閱讀受眾仍有機會藉由漢語的譯介,稍加領略相殊的族群文化之美;但
無論如何,族語寫作依舊還是該獎項所欲標舉、鼓勵的主要對象。
如此呈現出對族語本位的堅持,在首屆原住民族語文學獎得獎作品集,時任教
育部長的鄭瑞城所作之序文中,即可見其端倪:
本土語言文學的創作獎勵,便是本土語言教育政策的重要一環。保存與發揚
本土語言,應當先從本土語言教育著手,並隨著語言文字化的發展,鼓勵全
民將本土語言表現在文學創作上。
……如何在族語的應用上,兼重『口說』與『書寫』的同步發展,是當前原
住民族語教育的要務。(鄭瑞城 2008:2)
族語既是「本土語言」的代表內容,「族語文學」的創作當然也是要優先獎勵
並推廣的對象。在完成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的建置後,如何透過書面的方式應用
該系統,並藉以達到族語復振、強化原住民族主體性建構的效果,也就成為族語文
學獎責無旁貸的目的:
辦理族語文學創作獎勵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的文字
化……將族語表現於文學創作上,展現民族文化的活力,進而達到原住民族
語復振,以及發揚民族語言文化的效果。(童春發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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