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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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該條的臺灣各地農田水利會乃是制定法上歷史最悠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也是

                   唯一的公法人。


                   然而,悠久的歷史與獨特的地位可以和錯綜的用語、模糊的概念與歧異的認識並
                   存。特別是法學界對農田水利會的討論非常有限。雖然司法實務中不乏與農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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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會之公法人地位有關的個案 ,尤其是 2000 年 12 月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 518
                   號解釋與 2007 年 6 月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 628 號解釋,然而公法人的概念與農

                   田水利會的法律地位仍然處於有共識而無定說的情形。尤其以農田水利會既然已
                   是公法人為由,而主張將其屬性變更為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機關,即所謂「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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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化」或「公務機關化」的立法與政策主張與政治實踐已多次出現 。至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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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年 1 月官方再度提起了這個想法 。另一方面,在水利法與農田水利會自治
                   通則相關修正的紀錄與媒體報導中,不時可見「水利會是人民團體」、「水利會資
                   產來自民眾」與「機關化等於私產充公」的主張。誠然農田水利會地位的爭議牽
                   涉各種首長與民意機關選舉、都會區高價值不動產的使用收益與非都會區不同用
                   途水資源分配等諸多面向,如何理解簡短的「公法人」一語無疑是爭議的核心問
                   題之一。

                        儘管農田水利會作為公法人存在已久,但不適宜作為原基法第 2 條之 1 之公
                   法人的藍本。農田水利會是漢人傳統社群被傳統中國的權力實踐與日治臺灣的殖



                   63   參見有關會費的最高法院 50 年臺上字第 1960 號與 66 年臺抗字第 248 號等 2 則民事判例,有
                   關水利會「基於私經濟之地位」所為行為的最高法院 73 年臺上字第 5870 號刑事判例,同樣有關
                   會費問題的行政法院 49 年判字第 92 號判例(已不再援用)、50 年判字第 40 號判例(已不再援
                   用)與 51 年裁字第 1 號判例(已不再援用),機關認定水利會會員資格問題的行政法院 50 年判
                   字第 21 號判例,因向非會員徵收會費而發生的行政法院 54 年裁字第 39 號判例(已不再援用),
                   以及關於個人自費開鑿水圳之水權登記問題的行政法院 58 年判字第 272 號判例。
                   64   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於 1975 至 1982 年間、臺北市的七星與瑠公農田水利會於 1975 至 1976
                   年 9 月間暫停會員代表與會長選舉,會長由省政府遴選,並可由非會員之公務員擔任;1994 至
                   2002 年間各水利會會長也是由省、市政府遴任。此外,臺灣省政府曾於 1973 年思考將當時的 22
                   個農田水利會解散,僅保留最基層的水利小組,最後並未實施。曾任宜蘭農田水利會會長的立法
                   委員林聰明則在 1993 年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時表示,1973 年的修訂原本是基於行政院長蔣
                   經國的指示;當時臺灣省政府建設廳長林洋港曾預計以 3.5 年為緩衝期間將水利會改制為政府機
                   關,但因遭遇阻力,林擔任省政府主席時又以「違反民主潮流」為由作罷。1993 年立法院審查
                   的議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行政院間對水利會機關化分採支持與反對立場;在立法院的委員會
                   審查期間由立法委員邱連輝提議在法條中明定 3 年過渡期間,該提議其後成為 1993 年 1 月 18
                   日版第 39 條之 1 第 1 項與第 2 項預定 3 年後改為公務機關的條文,為原提案所無。本條文於 1995
                   年修法時又遭刪除。雖然立法理由提及行政院將在 3 年後將水利會機關化,但實際上並未實施。
                   立法院公報,82 卷 4 期,頁 365–367(1993 年)。林建村、陳信雄、李源泉、趙達瑜,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研修過程及其問題探討,臺灣水利,54 卷 1 期,頁 38–42(2006 年)。1945 年至今會
                   長與會員選舉的制度變遷年表,參見林建村等,頁 46。另外參見鍾永祚,水利會改制經緯,中
                   央日報,1973 年 3 月 30 日 3 版。中央日報中興新村記者,臺省研擬建議中央,農田水利會長,
                   改由會員選舉,中央日報,1978 年 6 月 27 日 6 版。值得一提的是林洋港在省主席任內亦曾迅速
                   改變立場。中央日報中興新村記者,農田水利會通則及農會法,省府將建議中央修改,會長總幹
                   事均由政府遴派,以杜絕派系紛爭,1978 年 8 月 14 日 3 版。
                   6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6017 號新聞稿,2011 年 1 月 3 日,
                   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erial=coa_diamond_20110103190957(最後
                   瀏覽日: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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