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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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的實體,並以其印信、城牆與城門表彰「法人」的存在。其後的理論發
展並肯定城鎮共同體作為法人可召開會議、議決城鎮事務、選舉代表人、審判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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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其成員的權力 。
義大利半島上多樣的中世紀城鎮共同體是兩種不同「公法人」共同的制度原
型。作為封建海洋中的島嶼,法律史學界注意到城鎮共同體與其大學突破封建秩
序,引導西方法學變遷的角色。政治理論學界所謂劍橋學派則重視城鎮共同體的
共和政治傳統。另一方面,現代國家這個權力實踐態樣也來自於城鎮共同體明確
的邊界與相對小而能為治理權力完全掌握的空間:從部分城鎮共同體在中世紀後
期激烈的政治鬥爭中,產生了「公」訴機制,逐步將由被害人一造發起的兩造對
抗、「私」的犯罪審判方式邊緣化;所謂糾問式程序也明確地在 13 世紀起出現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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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城鎮共同體 。中世紀城鎮共同體的法律秩序中雖然仍存在著法律屬人性,
亦即依例如「出身」(natio)、族裔 (gens)、或是依宗教社群(例如西西里島的基
督徒、尤太教徒與穆斯林)選擇應適用的法律。城鎮共同體的秩序狀態被稱為「習
慣」(consuetudo),透過訴訟規則或政治實踐累積,或是在與更高層政治權力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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鋸時被文字化 。這些屬人的「習慣」或固有法,與城鎮共同體制定的屬地性規
章 (statutum)表彰了城鎮共同體的自律。但於此同時也在族裔以外建立了另一個
政治身分。城鎮共同體對更高層政治權威而言至少在事實上、對其自身而言在法
律上也享有主權的現象顯然以遠超過本文至此所使用的非主權自治體這個理念
型所能掌握。
2.3. 19 世紀
目前西方法律文化仍實際作用中的地域使用的法人概念及語彙主要來自 19
世紀的歐陸。其中德語的影響最為巨大。先行完成第一部以法律上平等公民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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礎之現代法典的法國則似乎保持沉默至 19 世紀末為止 。然而恐怕令今日的臺
灣讀者失望的是,這個時代的德語世界文獻除了有助於釐清語彙與概念的使用以
外,並不關注所謂非主權自治體的公法人問題。其原因並不在法學內部,而在於
現實的政治條件:19 世紀大多數時期,德語世界的權力實踐是君(領)主不受
法律約束的專制 --- 是否開明則存在地域與個體差異 ---與君主優位的立憲君主
制。臺灣學界所知的所謂哥廷根七賢人事件即起因於 7 位學者抗議漢諾威國王
Ernst August 於 1837 年即位後中止基本法的施行一事。1848 年的革命浪潮的衝
擊難以與美國獨立戰爭或法國革命相提並論。即使革命後,普魯士當時最重要的
規範仍是將近 2 萬條條文的普魯士各邦通用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ür die
43 Isenmann (Fn. 40), S.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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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o Sbriccoli, Legislation, Justice and Political Power in Italian Cities, 1200–1400, in STORIA
DEL DIRITTO PENALE E DELLA GIUSTIZIA: SCRITTI EDITI E INEDITI (1972-2007) 47, 49, 59–66, 6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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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udia Storti, Ascertainment of Customs and Personal Laws in Medieval Italy from the Lombard
Kingdom to the Communes, 24 RECHTSGESCHICHTE 257, 257–65 (2016). Beatrice Pasciuta, From
Ethnic Law to Town Law: The Customs of the Kingdom of Sicily from the Twelfth to the Fifteenth
Century, 24 RECHTSGESCHICHTE 276, 276–8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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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上平等受到兩項重大限制。其一是法國民法典 1804 年版第 22 至 33 條所定的民事死
亡制度,對應於同時代刑法的刑罰。其二則是法國在海外殖民地保持的奴隸制度。奴隸制度於
1848 年革命後廢止。民事死亡則於 1854 年廢止。WU 2011,(註 5), pp. 112–119, 27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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