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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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實、再無視帝國主權 (iurisdictio)不因不行使而罹於時效之羅馬法規範的手
法,主張各種習慣性質的權限或權力,以篡奪帝國或教會的權力。共同體-城邦
的自治範圍彼此間有相當的差異,從多少算是「脫法」的自主行政到維持軍事力
量,甚至與帝國進行武裝對抗。
城鎮共同體在形成過程中逐漸尋找其制度名稱與定位。這個變遷過程背景是
義大利半島不同地區的城鎮共同體在不同時代、根據不同的權力生態發展。托斯
卡納地區的主教普遍勢力較弱,並受到貴族領主控制,城鎮共同體發展較晚。西
北部皮耶蒙特地區則因為大地主家族的勢力,導致城鎮共同體不易成為政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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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獻中關於這些城鎮的成立方式有私法論與公法論兩種對立的看法。私法論
認為城鎮是個人(有時也包括某些具領主身分的教會)為共同防禦、逃避私鬥的
目的而以誓約結盟;並以結盟者「共享」的權利解釋城鎮。公法論者則認為城鎮
共同體表現了城鎮多數居民明顯具有政治與地域性意義的意志。這兩種不同的解
釋是因為城鎮共同體不同於封建領主賦予若干特權之後核准成立的城鎮,缺乏明
確的文書紀錄可資稽考。直到這些城鎮已穩定建立並運作一段時間後,1100 年
初期的史料中才出現城鎮共同體的明文,並同時顯示時人對其制度性質的猶豫。
各城鎮共同體在發展過程中,確實也從文化中找出羅馬時代指主權自治體的
civitas,受東羅馬影響的義大利半島東部城市也在 11 世紀與 12 世紀初屢屢出現
以羅馬執政官 (consul)稱呼擔任新的城鎮體制領導者的情形。城鎮共同體更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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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後,civitas 成為較一般性的屬名,comune 則成為更特定的種名 。事實上這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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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不同解釋的對立是假問題,只會出現在權力的實效性建立後 。
城 鎮 共 同 體 對 公 法 人 議 題 的 重 要 影 響 是 產 生 了 城 鎮 作 為 社 團 法 人 的
universitas 理論。其理論依據來自羅馬法。中世紀城鎮共同體與羅馬市鎮在各自
時代的法律地位,在概念外部的共通點之一是不對應於主權政治體的法律地位。
羅馬國家享有「公法」這個獨立的制度,已如前述。中世紀王權理論的目的則是
證立歷代君王分別作為個體時,如何構成跨越長時間且不因個別君王死亡中斷的
君王法律位格。因而羅馬繼承法成為王權理論的主要依據之一。相較之下,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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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雖然也引用 universitas 概念,其重要性相對較低 。羅馬法的 universitas 概
念在帝國晚期才逐漸發展為私法上法人的一般概念。與中世紀不同的是,以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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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時代市鎮為例,市鎮即居民的總和 。然而中世紀城鎮共同體被定性為
universitas civium 時,字面上固然是「市民總體」,其意義卻是不同於市民之總和,
同一性不受市民增減更替影響,有獨立意志、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甚至「刑事」
38 ASCHERI,(註 35), pp. 214–215.
39 ASCHERI,(註 37), p. 214.
40 ASCHERI,(註 37), pp. 209, 211. Vgl. Eberhard Isenmann, Die deutsche Stadt im Mittelalter,
1150-1550, 2012, S. 208–214.
41 ERNST H. KANTOROWICZ, THE KING’S TWO BODIES : A STUDY IN MEDIAEVAL POLITICAL THEOLOGY
302–313 (1957). WU 2011,(註 5), pp. 394–397.
42 ELIACHEVITCH,(註 8), p.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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