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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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傳遞不同族群之文化經驗脈絡,基於非原住民族之裁判者在法律上對行為人

                   有利之資料有主動調查之義務,長久之經驗汲取,亦能讓原住民專庭、專股確實
                   地發揮辦理原住民案件所應具備之專業法庭的功能。並且,必須附帶敘明的是,
                   原住民族之行為人即便是在法庭獲得無罪,也歷經警詢、偵查等階段,倘若檢察
                   系統亦能體察原住民族因傳統文化、風俗習慣而從事之行為,縱使違法亦欠缺預

                   防必要性,妥適使用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遵守起訴門檻乃是獲得有罪判決
                   之高度可能性,則原住民族亦可免於刑事追訴。
                   三、代結論
                        以國家的視角觀察,社會系統能夠流暢地運作需要一個法規範建構的共同秩

                   序,讓系統內部之人們免於受到其他人之侵害,所有人必須要將權力交付出來給
                   單一或者部份的人,讓所有人的意志可以結合成國家。通常國家共同體意識高漲
                   時,很容易流於將國家的意志當作是每個個人之意志,國家的標準也會變成每個
                   個人之標準,因為如標準會因人而異的話,則國家制定的法規範難以貫徹,對於

                   用來正當化國家刑罰權的刑法規範來說,也不難想像為何會有採取「行為人標準
                   說」會造成刑法軟骨化的批評。不過,這樣凡事都以國家標準原型的想法,明顯
                   地會讓多數族群、主流價值的利益壓迫到少數族群之利益,也忽略了所謂「真正
                   之人(Seediq Bale)」 的人格實存本來應存在於每一個個體的心理系統之中。

                        對於生活在社會系統中作為法之主體的個人,應該要尊重其所擁有之權利和
                   自由,對於立法者屢屢地將具有刑罰效果之刑法規範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手段,
                   並在政策決定上迷信刑罰萬能理論而導致刑法規範肥大化或者嚴罰化傾向的現
                   象來說,妥適活用「非難可能性」理論,應該可以作為避免苛酷的刑罰制裁,責

                   任非難極限之最後一道安全閥。而法釋義過程本身無法完全與法系統外之經驗脈
                   絡切割,從非難可能性概念之運用更能理解沒有相當程度之實證研究,非難可能
                   性的概念無從具體、具象化,為能活用非難可能性之概念,本文認為刑事案件應
                   有採納實證研究之必要性,並且納入社會中不同價值觀點之經驗事實,應更能促

                   使裁判者有多元思考的契機,亦應能讓判決結果符合社會實態,跨過法規範與人
                   民之鴻溝,提升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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