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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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刑罰權之發展,而每個時代都有其相應且不同樣貌之刑罰制度之產物 。國家
                   刑罰權之發動在於消弭社會系統當中遵法意識的動盪不安,並且對於每一個生活
                                                                                               113
                   在社會系統內部的人而言,刑罰權之發動對其均存有一定程度的規訓力道 。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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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主權者以法作為社會統治、治理之規訓手段,要求原住民族捨棄傳統文化、

                   風俗慣習遵循多數立法者所要求之主流價值,無疑是另一種潛移默化的同化政策,
                   則有悖於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兩公約尊重、保障原住民族多元傳統文化及生
                   活慣俗、價值觀,並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以防止少數原住民族之
                   文化、傳統習慣、土地等珍貴資產受到其他文化侵蝕、掠奪之意旨。

                        本文認為即便是歸屬於同一社會共同體,組成共同體的成員仍是社會系統當
                   中的每一個、每一個人民,也因此社會系統中也確實存在著不同文化經驗脈絡及
                   價值判斷之成員。為了追求法律規範的預防效果而忽視不同文化經驗間之差異性,
                   毋寧是犧牲與主流價值、文化經驗脈絡相悖者以符犯罪預防目的,而我國立法者

                   並無嚴守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時常以回應國民多數主觀之期待而採取刑罰先
                   行的立法方針,此與德國有別,基於國情文化底藴之不同,本文淺見認為應當注
                   目德國學者 Roxin 提出「實質責任論」時所述:預防目的之追求必須止於法治國
                   家之界限,以保障人民之自由為前提,防止國家過度地濫用刑罰乙節,對於欠缺

                   預防必要性者,在個案中妥適活用責任階層之「非難可能性」之理論,追求法安
                   定性同時兼顧個案正義,讓行為人存在責任阻卻之反證可能性,裁判者運用「非
                   難可能性」理論時,不僅是刑罰量刑時之調整,而是存在廣義及狹義之面向,並
                   且即便是故意之作為犯,亦宜肯認有非難可能性理論之機會。
                   (二)以實證研究所得之經驗脈絡勾勒有無非難可能性之輪廓

                        法律規範之制定參與了社會關係的建構,而制定之法律規範本身也被社會關
                   係所建構,因而法律與社會脈動須是相互參照,人民對於法律規範的理解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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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法意識 ,從而,法律正確適用之前提,也必須體察社會系統中之人民的生
                   活經驗,進而作成決斷。或許因立法、修法本身欠缺詳實地調查原住民族持有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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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枝之經驗、生活慣習,而是將法律規範之制定作為社會治理之手段 ,以達槍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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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立昌勝,「国家刑罰權力と近代刑法の原点」,頁 19,白順社,1993 年 5 月 30 日初板一刷;
                     川端博、曾根威彥譯,H.リューピング著,「ドイツ刑法史綱要」,頁 199 以下,成文堂,1984
                     年 3 月 1 日初版第 1 刷;山中敬一,「刑法の歷史」,頁 4,法学教室,Aug. 2011,No.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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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不可諱言地,此處所謂「規訓」層面的意涵,是側重於國家權力技術與知識、制度間之調
                     控、治理策略的面向,而所謂「社會規訓化(Sozialdisziplinierung)」的終極目標即係盡
                     可能地在政治、軍事、經濟、文化或者藝術等各個層面上,能夠徹底改變個人內心的心理結構;
                     當然國家權力技術之運作並非僅止於紀律性之權力,國家對於以生命為內容之權力,其將紀律
                     性權利納入而重構,生命權力兼具紀律性與調節性之權力。請參照 MICHEL FOUCAULT,SOCIETY
                     MUST BE DEFENDED 242-250(David Macey trans.,New York: Picador ,2003)(1975-1976);江玉林,
                     「劍、暴力與法律-從利維坦的圖像談起」,頁 207 註(25),法制史研究第 12 期、「近代初期國
                     家的塑造,社會的規訓化與憲法史的論述-論萊因哈德『國家權力的歷史』一書中的權力建構
                     過程」,頁 246,月旦法學雜誌第 8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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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書琴,「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第 13 頁,201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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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島武宜,「経験法学の研究」,第 5 頁至第 12 頁,昭和 4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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