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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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義學與實證研究
                刑事案件採納實證研究之必要性
                -以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為中心-                                    我國法繼受過程       法、德(歐   德、日、瑞    德、日(歐陸)、
                                                                                 陸法體系)            美(英美)
                                                                     清治時期  日治時期
                                                                                 1930年代法體系時期  多元繼受時期
                                                                  歐陸法影響:法釋義學、法教義學
                                                                 解釋方法:文義、歷史、目的、體系、比較法。
                                                                 對法秩序內容之探究及法概念、法規範之體系化。
                                                                  概念法學
                                                                 強調論理至上、排拒社會生活背景、實證結果。
                                                                  近代法學:
                                                                 法規範係從人民生活之中生成,法系統外之政治、
                                                                   經濟、人之心理等社會因素,應予以考量。
                                    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吳志強







                                                                   立法過程有無採納實證研究之經驗事實
                  法釋義學與實證研究
                                                                   -槍砲條例「自製獵槍」再觀察-
                   實證研究: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
                  實證(empirical)與「經驗脈絡」相關; 經驗:重視的是透過人們感官與親身         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
                   力行之知識;實證:對真實世界觀察所蒐集而得之資料加以分析、論證,進而               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
                                                                    用之。」
                   完成研究,利用系統化、科學化之資料收集與分析,加以驗證真為以理解真實
                   情狀。研究方法:質性研究、量化研究。                               1983年槍礮條例草案審議過程:
                   法釋義學亦有「經驗面向」之需求:                               1.自古以來,原住民都是自造刀槍。
                  認識及描述有效的法律:將法律體系視為程序體系                          2.希望政府能考慮原住民固有的習慣;獵槍是生活所需;
                  1. 說明立法者或裁判者基於何種理由制定、解釋並適用法規範。                    生活環境特殊,自古即依靠獵槍。
                  2. 關注制度性行為(立法、司法),說明制度性行為之原因及其影響。                因原住民族特殊文化、生活方式,原住民族必需依賴
                  法律論證中運用經驗事實之陳述:特定經驗事實、個人行動、行                     獵槍做為日常生活工具,不應將獵槍納入管制,故透
                   動者之動機,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的法則。                              過臨時修正動議增加槍礮條例第14條,但當時槍礮條
                                                                    例第14條均未有將「獵槍」限於「自製獵槍」。








                  立法過程有無採納實證研究之經驗事實                                「自製獵槍」之「劣等獵槍」解釋困境
                  -槍砲條例「自製獵槍」再觀察-
                   1996年修正審議過程及其後之修法
                                                                   問題點:
                  原住民無論是打獵或捕魚,所用的許多器具,或許是自己所製造。
                                                                   文獻資料指出,原住民族本身並無自古以來即自製獵槍的傳統,自
                  無其他實證研究資料顯示原住民族所持之獵槍必須限於自製或繼承他人自製。              製獵槍之規定係屬欠缺實證經驗之立法。
                   1997年-第一階段除刑化:                                 除刑化採取「劣等獵槍說」之理由遺緒造成自製獵槍解釋困境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陳列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性能優於、等同或相近制式獵槍時,則無法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符合自製之獵槍之要件。
                  修法理由:「基於原住民族自製之獵槍,係屬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              【布農族河床拾獲土造長槍狩獵案】有罪理由:
                    具,且其結構性能及殺傷力,均遠不及制式獵槍,為恐原住民偶一不慎,即蹈            1.槍枝來源與原住民文化無關。
                    法以第8條相加,實嫌過苛」。                                2.拾獲而持有、並沒有在部落見過。
                   2001年-第二階段除罪化:                                3.可從側邊裝填制式散彈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             不符合槍砲條例第20條之「自製之獵槍」。
                     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罰鍰,本
                     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制式獵槍與自製獵槍性質不同]
                  修法理由:既屬供作生活上及文化上工具之用,而無據為犯罪工具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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