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328

能性理論,或有認為「非難可能性理論的廣泛使用則會削弱刑法的一般預防效果,

                   即便是生活困難的情況下基於社會共同體的要求也必須遵守法律,縱然具體制定
                   於法律當中,限制了個別類型化犯罪構成要件的可罰性,但不應該當作是一般性
                                      107
                   超法規免責事由」 、「期待可能或期待不可能,僅是單純的『調整原理』」、「不
                   容許法官以一般、空泛地期待不可能作為法律不處罰之依據」、「至少在故意作為

                   犯的情形,不能適用期待不可能性的概念,避免招致暗示可以免除遵守規範的誤
                   解」   108 。
                        惟依前述所介紹、梳理之結果,非難可能性理論在德、日兩國實務發展過程
                   中其實曾存在著一定相似的脈動,並且,從日本實務判決之觀察可知,日本實務

                   於戰後早期之下級審判例當中,以非難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之不存在為由所作
                                                109
                   成之無罪判決亦有相當數量 ,但近期將此一概念的結果導向是不可罰的效力則
                   是非常謹慎的使用。從戰後日本實務使用期待可能性的案例觀察,除了上述之個
                   人情感因素所適用之案例外,大多集中在「違反經濟統制法規」、「勞動案件」、「公

                   安事件」、「風俗習慣」,而或許係由於戰後之社會的混亂期已經過去,法院則以
                   此一理論判決無罪之案件則十分地慎重,該擴大使用此一理論的背後似乎反應著
                                           110
                   「刑法軟骨化」的顧慮 ,才使得非難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論適用的機會大
                   幅降低。不過,縱使在德國納粹時期,期待可能性之運用被所謂「刑法軟骨化」
                                                              111
                   等語抨擊,但其論述的命脈也沒有被截斷 ,而在日本與我國學界亦仍普遍承認
                   此一理論,況且前揭日本實務【墓地外之山林葬夫事件】論述之「…期待可能性
                   之考量必須將特定環境條件納入,而不能將特定環境條件排拒在外,本件之情形
                   由於土葬係屬當地之風俗習慣,除特殊情況之外不得火葬,從而無法期待 A 女

                   為火葬之合法行為…」則與我國前揭【泰雅族下盆部落墓地案】之論證有異曲同
                   工之妙。是綜理前揭學說、實務後,應可肯認「非難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
                   論在原住民族傳統習慣、文化經驗與主流價值、法律規範衝突、抵觸時,對於該
                   原住民是否成立犯罪,判斷是否成立以自由意志為前提的個人責任時,個人之外

                   的環境因素、立法者造成之結構性因素導致個人動機之抉擇等情,亦應透過「非
                   難可能性」理論加以確認。


                   伍、  本文見解及對策提出


                   一、多元文化經驗及價值脈絡之納入-以非難可能性為初步節點
                   (一)妥適活用「非難可能性」理論以符個案正義
                        無論是東方古代或西洋中世紀法典發展至近代刑法的進程,依循歷史檢視國


                   107
                       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 著,徐久生譯,「德國刑法教科書」,頁 603,中國
                     法制出版社,2009 年 1 月第 1 版第 2 刷。
                   108
                       Jescheck、Roxin、Lenckner 之見解,請參照徳永光,前註(106)文,第 4 頁。
                   109
                       平川宗信,前註(105)文,頁 86。
                   110
                       平川宗信,前註(105)文,頁 86-87。
                   111
                       川端博,刑法総論講義,頁 427,成文堂,平成 7 年 11 月 10 日,初版第 1 刷。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