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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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見解認為,基於平均人標準說的立場加以思考,採取「主觀性之客觀說」,亦
即判斷上能力高的人則以能力高的人為標準、能力低的人則以能力低的人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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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國家標準」或「類型化行為人標準」:
1、國家標準/法規標準:
「國家標準說」的原型則係「法規標準說」,立於期待的一方,即以國家法
秩序來判斷有無期待可能性,而早期責任論架構取徑於道義責任論者,亦認為行
為人具有刑事責任乃係其違反對於國家之義務,欠缺遵重國家與對國家之認識,
違反以國家理念或法秩序為其根據之義務。並且由於主體國家之要求與被期待之
國民的能力並非固定,由於歷史時代之進展變化,期待可能性並無固定標準,其
高低之要求因時代而異,蓋國家為了其生存發展,有時則必須提出超過平均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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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受的標準,但既係國家具體之要求,人民即有服從之義務 。
從國家標準說的原型觀察,重點仍在於國家在具體法規層次究竟明定了些什
麼規定來讓人民家以遵守。但是,採取國家標準說的原型最顯而易見的批評則是
:本來是要考慮的是被期待一方的行為人(即國民)之問題,卻以期待者之立場
來作為判斷標準,易生判斷上之齟齬,蓋採取此說原型,則國家制定法律規範要
求國民遵守,作為國民的行為人就應該要加以遵守,採取此說的脈絡下將造成根
本不會有期待可能性存否之問題。
2、類型化行為人標準:
此說在理論上的劃分,雖然因為「從期待之主體層面加以考察」的觀點,多
半被歸入「國家標準說」,但仍有學說主張對應於行為人、平均人的標準,以法
之獨自評價附著類型的行為情狀的立場加以主張。亦即,不只是從被期待的客體
立場,也要從期待之主體立場加以考察國家與行為人之間的對立、緊張關係,實
際上此說與行為人標準說、平均人標準說,阻卻責任之結論上實質層面並無不同,
只是,就法獨自之評價規範的細微之處(nuance)則有所不同,例如:法益侵害、
行為人身分、現實上存在之危難等各種行為情狀加以連結,在具體個案當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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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
四、外國立法例之實務案例
思索何時得為啟動非難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論之時點,外國實務對該理
論如何適用當可作為參考之借鏡。從而以下介紹德、日二國對於適用非難可能性
限。請參照張麗卿,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頁 239,一品文化,2005 年 9 月;「期待可能性在
刑法的運用」,頁 74,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29 期,200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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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藤信宰,「刑法講義[総論]」,頁 371,成文堂,2007 年 4 月 10 日新版第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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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端博,「刑法総論講義」,頁 436,成文堂,平成 7 年 11 月 10 日初版第 1 刷;褚劍鴻,前註
(85)文,頁 30;蔡墩銘,前註(88)文,頁。國內學者黃榮堅認為個人標準(行為人標準)與國
家標準僅是量差的關係,而並不是互相對立,不過若要擇一的話,國家標準說應該比較周延。
請參照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頁 622,元照,2012 年 3 月,第 4 版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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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田泰邦,「犯罪と可罰性的評價」,頁 87、111,成文堂,1983 年;川端博,「刑法総論講義」,
頁 437,成文堂,平成 7 年 11 月 10 日初版第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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