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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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沒有期待可能性,如果這樣的理解是被允許的話,絲毫不可能追及行為人刑事

                   責任。
                        但上述對於可否實際適用層面之批評有其問題所在。蓋行為人自身之具體情
                   狀的考慮,並非完全無條件地偏重行為人主觀的濫情主義,仍然是要以行為人客
                   觀能力之上限作為評價與判斷,因行為人標準說本身也是以基於基於有責任能力

                   之平均人之觀念的一般規定作為前提,則具有責任能力之行為人而無法期待合法
                   之行為時的態樣也沒有很多,因此,依照行為人標準說,則不會招致刑法軟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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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批評 。
                   2、平均人標準:

                        所謂「平均人標準說」之想法其實係以「一般人之平均數」來決定其標準,
                   用平均人之標準來衡量行為人有無期待可能性,而「一般人」則係指一般具有責
                   任能力之人,對於期待可能性之要求應屬相同。若是依照平均人之標準,可以期
                   待其為合法行為而不實行違法行為時,該行為人則負有與平均人相同之義務,反

                   之,平均人都無法期待的情況下,則當然也不能夠期待行為人有此義務,此說多
                   半被認為係以客觀角度就社會客觀之評價予以認定,本於社會一般生活狀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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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經驗作為此說之判斷基礎 。
                        但批評之理由或有認為:雖然平均人說在學說當中係為通說,但何謂平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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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屬於模糊之概念,對於期待可能性之判斷陷入曖昧不清的泥沼 ;並且,既然
                   係要對於行為人責任作出評價,則完全忽視行為人具體之能力狀況或者性格則有
                   欠妥適,並且基於每個人能力之高低有別,若就能力高者僅論平均人之標準考量,
                   則似乎有欠公平性。況且,現實中能力有別之情形也十分常見,以業務過失和一

                   般過失的案件為例,在期待可能性高低的判斷上,具有「業務」身分之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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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來被認為其期待可能性較一般人來得高 。
                        從而,早期國內學說亦有因此採取折衷於行為人與平均人標準之見解:就一
                   般行為人而言,依其主觀條件無法認定其期待可能性之高低時,一律以平均人之

                   標準定之,如行為人具有特定身分、條件時,對其期待可能性程度,顯有高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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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應該參酌客觀條件,依照行為人標準定之 ;日本學說有補充「平均人標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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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塚仁,前註(68)書,頁 168-169;立石二六,「刑法総論」,頁 256,成文堂,平成 20 年 4 月
                     10 日,第 3 版第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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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劍鴻,前註(85)文,頁 28-29。按德國學者 Goldschmit 與日本學說通說(小野清一郎、木村
                     龜二、植松正、西原春夫、藤木英雄、川端博)、實務判解(東京高判昭和 23 年 10 月 16 日高
                     集 1 卷追錄 18 頁)採取「平均人標準說」。請參照大塚仁,前註(68)書,頁 168-169;川端博,
                     「刑法総論講義」,頁 438-439,成文堂,平成 7 年 11 月 10 日初版第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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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墩銘,「刑事責任與期待可能性」,頁 268,法令月刊第 23 卷第 9 期,197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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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外國立法例中,除了業務過失和一般過失外,在「違反軍機保護法」之案件中,日本實務
                     見解有採取「能力高低」有別之見解,亦即該名外交人員(即被告)將與中日關係之相關資料
                     交付給其友人,但並不知道其友人係國際間諜,因而洩漏關於國家之機密的案例事實,下級審
                     之判決認為由於任何人在位於被告當時之立場,均無法期待採取其他措施,而認定無罪;但上
                     級審則認為從事外交工作之人員與一般人礙難相提並論,被告之職位、經歷與知識均超過一般
                     人,故而能夠依其個人條件而有期待可能性。請參照東京地判昭和 18.11.29、大審院昭和
                     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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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劍鴻,前註(85)文,頁 30。國內學者張麗卿亦認為:應以平均人為上限、行為人個人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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