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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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不論是任何犯罪類型應當均有著期待可能性理論的適用可能性,應為現今多
數之見解。
2、限於實定法或者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
同樣地,囿於刑法之一般預防的效用或者是法益保護機能之健全性,期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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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理論不得作為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僅能寄存於實定法 中的想法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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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學說多認為:雖然無限制的適用期待可能性,不能說不會造成刑法軟
骨化之疑慮,但期待可能性若僅能限於法條明文之情況下,則此一理論本來的目
的則無法充分地發揮,所以應該要謹慎地使用即可,應該要將期待可能性當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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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 。
三、非難可能性之標準
(一)以「行為人」或「平均人」為準:
1、行為人標準:
此說係以「行為人」、「 行為時」所存在之具體情狀為準,就各該犯罪類型,
行為人有無不實行違法行為而為合法行為之期待可能性。依照「行為人標準說」
的想法,因為期待可能性的理論本身,在於對行為人本身之「人性上的弱點」給
予法之救濟,因此就此判斷期待可能性存在與否之標準,自然應該從行為人本身
加以追求之。另外,責任理論採取「人格責任論」者亦多會認為,刑法責任則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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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為人人格之非難」,基本上的看法也須是在行為人本身上加以探尋 。
學理上從法律概念層次對於「行為人標準說」提出之批評理由:(1)破壞罪
刑法定主義、(2)行為人標準說採取個別化之標準,將違反法律適用之統一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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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信犯將不成立犯罪 ;另從行為人標準說實際上有無可能適用的角度提出質疑
的想法則係:如果每個犯罪類型都要考慮到行為人具體之情況,則行為人行為之
際的所有外部情狀都會成為判斷上的必然條件,這樣一來將會所有的犯罪均會變
無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可以恰當限制過失犯的注意義務的範圍、限制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請
參照林東茂,刑法綜覽,頁 1-156,一品文化,2006 年 2 月;林鈺雄,新刑法總則,頁 290,
元照,2006 年 9 月,初版 1 刷。國內晚近學說亦有認為,「期待可能性」充其量僅能作為一個
衡量性之原則。請參照許澤天,「義務衝突之研究-利益衡量與阻卻違法;期待可能與責任」,
頁 70 以下,刑事法雜誌第 40 卷第 3 期,199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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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學說提及實定法當中存有期待可能性之條文應包含:刑法第 23 條但書防衛過當、第 24
條但書避難過當、第 165 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第 167 條「藏匿犯人罪及湮滅證據罪之親數
間的特例」、第 196 條第 2 項「收受後方知偽幣仍行使」等。陳子平,刑法總論,頁 352,元
照,2008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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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俊雄,「刑法通論 II」,頁 316 以下,自版,1998 年 12 月。早期文獻中有提及:「刑法已分
別列舉規定以期待可能性薄弱之犯罪而減輕其刑,故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不應擴張期待可能
性之適用,否則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此皆防止審判官之擅斷,否則無形中給予審判
官吏更大之權力,濫用期待不可能而判決被告無罪或免刑、減刑,其後者真不堪設想......」。請
參照林宗勇,「期待可能性理論之規範化之可能」,頁 23,軍法專刊第 21 卷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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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塚仁,「刑法要論総論」,頁 167,成文堂,平成 5 年 3 月 20 日第 6 版第 1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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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德國學者 Freudenthal,日本學者團藤重光、大塚仁,國內學者蔡墩銘、甘添貴則採取「行
為人標準說」。請參照大塚仁,「刑法要論総論」,頁 168-169,成文堂,平成 5 年 3 月 20 第
6 版第 1 刷;甘添貴、謝庭晃,「捷徑刑法總論」,瑞興,頁 225,2006 年 6 月;蔡墩銘,「刑
事責任與期待可能性」,頁 268,法令月刊第 23 卷第 9 期,197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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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劍鴻,「期待可能性與司法實務」,頁 28,政大法學評論第 48 期,199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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