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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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X 先前因恐嚇罪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法被判處罰金 30 日圓、有期徒刑 1 年、緩

                   刑 5 年,倘若對於此一與前罪罪質完全不同之過失犯判處有期徒刑,則先前之緩
                   刑也會被撤銷,對於被告 X 則過於苛酷,衡酌諸種事實之後選擇罰金刑,而又
                   鑑於被告 X 之資產匱乏、收入短少之情事,判處 300 日圓的罰金刑                                    100 。
                   2、三友煤礦罷工妨害業務事件                  101

                        因為三友煤礦礦場之產能並未遜於其他附近的煤礦場,但三友煤礦礦場之資
                   方提供之福利措施卻顯然地較其他礦場來得惡劣,造成勞工因薪資不足以支撐家
                   庭生計,於是由三友煤礦場之工會要求資方發放能夠讓勞工渡過飢餓維持生計的
                   資金(要求一人 1500 日圓、家族一名支付 500 日圓),但經資方拒絕之後,勞方

                   所屬之工會則決議進行罷工。然而,因為資方的挑撥使得約 24 人之工會會員組
                   成「生產同志會」,離開罷工的行列恢復生產之業務,造成其他罷工的工人十分
                   地憤怒,故而仍然選擇罷工的約 30 人的工人們,站立於運炭汽油車的軌道上,
                   以壅塞軌道之方式來阻止運炭業務之執行。福岡地方法院的看法係「被告此些行

                   為尚屬業務上正當行為」之範疇,而福岡高裁則認為就上開案例綜合主觀、客觀
                   的條件判斷下被告等人在當時群眾憤愾的氣憤下,若按照一般社會通念而言, 應
                   該認為當時要求選擇合法之行為應該沒有期待可能性,因此在若要追究被告等人
                   之刑責上,條理上則並非相當;又縱然該等行為確實造成資方執行業務上妨害之

                   結果,基於無期待可能性而阻卻責任來說,原審法院判決被告等人無罪應屬正當
                   102
                     。
                   3、墓地外之山林葬夫事件                103
                        本事件之背景事實係於昭和 30 年 1 月 12 日,被告 A 女之丈夫 B 因為突然

                   腦溢血而死亡,故將 B 之屍體埋葬於距離其家西南方 33 公尺,被告所有的山林
                   之中。由於依照當時關於墓地埋葬之法律,在墓地以外之區域進行埋葬之行為,
                   則會被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從而 A 女此舉則被提起公訴。而此一行為之爭議則
                   在於「能否期待被告 A 女將其亡夫 B 埋葬於經縣長許可之墓地內」。

                        本事件之判決事實認定:「被告 A 女原先拜託 B 之兄嫂 C, 讓                               B 埋葬於本家
                   之墓地,但隔日之親屬會議的結論,由於 A 家以外之其他家均未在本家的墓地
                   埋葬,即便是分家也不能葬在本家,因而無法對於 A 特別通融;再者,因為宗


                   100
                     大審院昭和 8 年(れ)第 428 号-業務上船舶覆沒及業務上過失致死傷被告事件,刑集 12 卷
                      2072 頁。請參照重井輝忠,「責任論-期待可能性」,頁 282,收錄於成瀨幸典、安田拓人編,
                      「判例プラクティス刑法 I 総論」,信山社,  2010 年 1 月 20 日第 1 版第 1 刷;伊東研祐,「刑
                      法講義  総論」,頁 286,日本評論社,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 1 版第 12 刷。
                   101
                       福岡高裁昭和 24 年 3 月 17 日。其他日本實務中類似此一關於勞資爭議的判決尚有:福岡地
                      裁昭和 28 年 11 月 19 日、福岡高裁昭和 30 年 6 月 14 日、松山地裁昭和 30 年 3 月 7 日。
                   102
                       對於福岡高等法院之判決,檢方上訴的理由主張:「原判決對於被告所為認為係無期待可能性
                     而否定刑事責任,其作為根據者,僅為法理上之阻卻責任,而未就其與成文法上之關係,明示
                     為何沒有期待可能性,說明其法律依據,因而有裁判不附理由或理由不具之違法」,但最高法
                     院仍然認為「以期待可能性之不存在否定其刑事責任之理論,並非基於刑法上之明文,可謂超
                     法規阻卻責任事由。從而判決求之於法理而無法律依據,並無違法」。請參照最判昭和 31 年
                     12 月 11 日刑集 10 卷 12 号 1605 頁。
                   103
                       東京簡判昭和 35 年 7 月 1 日下集 2 卷 7=8 号 10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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