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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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煞車之規定,因而認定行為人無過失責任
3、延誤就醫與性交流產二案
而德帝國法院除了對「惡癖悍馬案」有提及「規範性之責任要素」存在之外,
仍有其他類似之判例。其一為對於病重之女兒延誤住院就醫是否要對其父親論處
過失致死之責任一案,其父親因為妻子突然去世而及其悲傷,忽略了女兒正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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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燒因而沒有及時送醫導致病情加重而死亡 ,法院認為行為人(即父親)對於
該延誤就醫的結果,只是單純地有預見可能性,但未達義務違反,是否知道其違
反應注意之義務,應該討論行為人是否依照道德規範所容許之動機來決定其行為,
由於該延誤就醫或許係基於其對於女兒之父女間的情感、尊重其女兒不想住院的
心情以及對於已過世的妻子敬意的動機,而此動機則係道德規範上所容許,故而
無義務違反。另一則是因為先前妻子已經生產過,再懷孕的話則必須施以人工流
產,但對於又讓妻子懷孕的丈夫是否有違反此一義務,德帝國法院認為對於「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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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之間的性交行為是無法絕對禁止」,因而無義務之違反,自無刑事責任 。對
於此二案例,早期之日本學者佐伯千仞則認為此些理由均是顧慮到「人性之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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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會認為擔心自己的地位失去、對於女兒、妻子之情感尊重以及為了經營
婚姻生活之性行為均得作為犯罪動機上欠缺規範性要素的阻卻責任之事由。
(二)日本
1、第五柏島丸事件
而鄰國日本於昭和年間所發生之「第五柏島丸事件」,該事件之事實則略為:
被告 X 係第五柏島丸(9 噸、乘客 24 名)的船長,卻讓遠超過乘載量 128 名(文
獻上亦有記載 127 名)的乘客搭乘出港,在離岸的海上時,受到其他趕過去船舶
的順船向之浪潮,乘客為了避免浪花的拍擊而向左舷移動造成船舶本體傾斜,因
為超過乘載量的人數而船舶吃水過深,海水從船尾浸入,造成該船舶淹沒、28
名乘客溺死、8 名乘客受傷。
而本案第二審判決被告 X 有期徒刑 6 個月。但大審院廢棄原判自為判決,
其認為依照法律規定,X 因業務上過失造成船舶翻覆淹沒以及致人死傷,依最重
之業務上過失之死罪處斷之,而因 X 的過失造成如此重大的悲慘事件,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是否相當嗎?雖然依照 X 於審判中的供述以及本院調取的證據,本
案發生當時音戶町和其附近村落到吳市海軍工廠通勤的勞工人數眾多,但相反地
交通機關的船舶則較少,勞工不想上班時間遲到而爭先恐後的乘船,當然不肯被
船員制止,而負責監督的警察也因為專注於要求準時開船而放鬆了管制之標準。
該船舶之發航成本必須要乘載超過定額的乘客才能收支平衡,維持每趟 24 名乘
客的運送無法和維持收支平衡此點。被告 X 雖然再三地向船長要求注意有無超
過乘載量,但是仍被船舶所有人命令要求搭載超過 24 名載運量的乘客。並且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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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伯千仞,前註(94)書,頁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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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xin,Strafrecht AT/I,4.Aufl.,München,2006,§24,C,Rn.124.。請參照張麗卿,「期待可能性在刑法
的運用」,頁 64,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 29 期,200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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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伯千仞,前註(94)書,頁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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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伯千仞,前註(94)書,頁 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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