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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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作為阻卻責任之事由,此一效果與「消極要素」的看法,實質上似乎並沒有
不同。不過,採取「積極要素」看法之學說強調「故意、過失」係主觀責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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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期待可能性」則是客觀的責任要素,論理上應該分開處理 ;並且因為期待
可能性係責任之要件,仍會存在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但欠缺期待可能性。
但對於此說之批評在考量該國(日本)刑事訴訟法上之規定,仍有認為由於
該國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第 2 項規定:「經主張法律上有阻卻犯罪成立之理由或
加重減免其刑之理由之事實時,應明示對其所為之判斷。」,採用積極第三責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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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說的看法,能否充分證明「具有非難可能性」有著訴訟經濟層面的疑慮 。不
過採取此說的學者有回應:消極責任要素說的看法雖然有其經濟上之目的,但是
「非難可能性」不僅僅是單純地決定責任有無之面相,其亦具有決定責任輕重的
重要任務,只將其解釋為消極要素的話有欠妥適。此部份之論述亦可約略地察覺
期待可能性不僅僅指存在犯罪論的範疇內,刑罰論的部份亦有探求之空間。
3、消極責任要素說與原則、例外模式
按採取消極責任要素說的學者認為,非難可能性之理論本身並非責任當中,
故意或過失之心理要素,而是以「非難可能性」作為立論基礎。所以將其置於故
意或過失當中則有不妥當之處;採取「積極第三責任要素說」的看法,因為非難
可能性具有決定責任輕重之功能,本應將其作為積極要素固屬正確,但是變成要
積極地去證明非難可能性之存在,也因此會變成實際上之困難,並且以此主張亦
較能契合日本刑訴法第 335 條第 2 項規定。因此,採取以「非難可能性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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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由作成獨立的阻卻責任事由則應該是妥適的見解 。
不過,消極責任要素說亦有不同的路徑,亦即採取所謂「原則、例外模式」,
亦即將責任能力與視為與故意、過失係原則要素,但「無期待可能性」視為例外
要素。蓋以具有責任能力、故意、過失之行為人認定具有非難可能性為原則,得
以對於其所實行之違法行為進行非難,而以「欠缺非難可能性」的情形視為例外,
亦即「無非難可能性」則因非難可能性之不存在而阻卻責任。此乃因,從「期待
可能性具有決定刑罰輕重的機能」的觀察面向,應該認為非難可能性係和故意、
過失並列的積極責任要素,只不過為了符合訴訟經濟的考量,在具備責任能力、
故意或過失時,原則推定有期待可能性,但若是極端減少非難可能性時或者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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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不存在的情況下,則應該作為阻卻責任之要素 。
六、高橋則夫。請參照立石二六,「刑法総論」,頁 255,成文堂,平成 20 年 4 月 10 日,第 3
版第 1 刷;高橋則夫,「刑法総論」,頁 357,成文堂,2010 年 11 月 1 日,初版第 2 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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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塚仁,前註(68)書,頁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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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藤謙,前註(70)文,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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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此說之學者包含:平川宗信、淺田和茂。請參照平川宗信,「期待可能性」,頁 70,收錄
於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編,「刑法の争点( Jurist 增刊)」,有斐閣,2007 年;淺田和茂、
斉藤豐治、佐久間修、松宮孝明、山中敬一,「刑法総論(改訂版)」,頁 171,1997 年 3 月 10
日。按日本戰後下級審裁判的類型,則多有以「欠缺期待可能性」為由的類型,例如:「三友煤
礦場罷工事件」之福岡高等法院判決外,超過 20 件,判例大致上的趨勢則係認為「獨立的阻卻
責任事由」。請參照內藤謙,前註(70)文,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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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原則、例外」模式的學者包含:佐伯千仞、江家義男、吉川義夫。請參照佐伯千仞,前
註(54)書,頁 347。日本學者川端博認為基於經濟上、訴訟上的考量,基本上原則、例外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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